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一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汽运第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祥,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岭,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某(曾用名时某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号码x,住襄城县X镇市X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辛,女,1965年1O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上述十七名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田某某、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强,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昌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一公司诉被上诉人田某某、孙某某等26名职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O4)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了该判决,发回襄城县法院重审。经该院再次审理后作出了(20O6)襄民初宇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又提出了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襄城县法院重审。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申请对被告侯某某、王某癸、王某某、姚某某、盛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九人撤回起诉,襄城县法院依法裁定准予上诉人对上述九被告的撤诉,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许昌汽运第十一公司不服,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李某祥、赵某岭,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田某某、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霞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王某华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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