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许昌市X路。
负责人:赵某乙,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法,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36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秀岩,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甲,上诉人许昌拓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红丽,被上诉人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军法,原审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秀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王磊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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