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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玩忽职守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张某受新华区卫生局领导指派,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疏于管理,违反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关于“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的规定,对陈XX、赵XX、李XX分别开办的非法诊所只制作行政处罚文书,而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内容依法取缔,致使陈XX、赵XX、李XX继续非法行医。2004年1月15日,陈XX在其开办的“妇乐诊所”非法行医造成崔华杰死亡;2004年5月15日,赵XX在其的开办“益康诊所”非法行医造成李妮旦死亡;2006年7月30日,李XX在其开办的“康复诊所”致使史麦臣死亡。

1996年,鲁山县X乡X村人赵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在新华区X村开设赵氏诊所。被告人张某在管理监督新华区X村非法诊所中,不依法对赵XX的诊所进行检查监督和取缔,致使赵XX长期非法行医。2009年5月25日,赵XX在其开办的“赵氏诊所”非法行医造成一岁男孩吕柯然死亡。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任职证明、对非法行医的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本人在05年前没有担任医政股股长职务,只是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其辩护人辩称:1、陈XX、赵XX、李XX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张某不应负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2、起诉书认定“对非法诊所只制作了行政处罚书,不依法进行取缔”说法不严谨。3、打击非法行医存在外部制约和客观困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2002年9月调入新华区卫生局工作,2005年4月任新华区卫生局医政股股长,2008年1月任该局卫生监督股股长,兼任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稽查队队长。2003年10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张某受新华区卫生局领导指派,参与并协调及后期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疏于管理,违反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陈XX(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赵XX(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XX(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分别开办的非法诊所只制作行政处罚文书,而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内容依法取缔,致使陈XX、赵XX、李XX非法行医。2004年1月15日,陈XX在其开办的“妇乐诊所”非法行医造成崔华杰死亡;2004年5月15日,赵XX在其的开办“益康诊所”非法行医造成李妮旦死亡;2006年7月30日,李XX在其开办的“康复诊所”致使史麦臣死亡。鲁山县X乡X村人赵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在新华区X村开设赵氏诊所。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医政股股长、稽查队队长职务期间,负责打击非法行医,没有及时依法对赵XX的诊所进行检查监督和取缔,致使赵XX长期非法行医。2009年5月25日,赵XX在其开办的“赵氏诊所”非法行医造成一岁男孩吕柯然死亡。(该案已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02年9月份我从新华区地质煤炭局调到新华区卫生局办公室,2005年3月担任医政股股长,2008年元月份担任卫生监督股股长。2003年至2005年,我参加了新华区打击非法行医小组,小组成员还有黄XX、高XX、陶向红。我们的职责是打击取缔非法诊所,当时主要由我和黄XX下去检查,发现非法诊所后,制作现场笔录和行政处罚书,对现场的部分药品、器械进行异地封存,然后根据行政处罚程序,对非法诊所进行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及罚款等处罚。凡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个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都属于非法行医。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行医人员,其承诺不再非法行医后,我们应该经常去检查这个诊所是否继续非法行医。

2003年非典期间,我和黄XX对新新街陈XX非法行医的“妇乐诊所”发放通告,要求其关门停业。后来由于黄XX没有带我再去检查,陈XX的诊所我们没有再去。2004年,我与黄XX对光明路赵XX非法行医的“益康诊所”没收了药品,并对其进行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来,赵XX找我说她诊所被处罚的事情,我让他去找黄XX,后来具体如何处罚的我不清楚。黄XX带我又去过赵XX的诊所两三次,她已经关门不再干了。

2005年至2008年1月,我受新华区卫生局指派,协助副局长李XX、王XX、张晓刚和聂宏文从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以王XX为主,我只是在集中检查时参与其中。副局长李XX不带队时,他安排王XX带我下去检查。2006年,我们由李XX带队,在西市X村取缔了一个南阳人开办的非法诊所,收缴了诊所药品和器械。这个诊所后来我没有去过,怎样处理、是否再次非法行医我不知道。

新华区X村租赁民房开办的诊所查处困难,李XX局长说需要公安和村委会配合才能够检查取缔非法诊所。李XX局长没有协调公安和王庄村委会配合我们的工作,在我负责打击非法行医期间,不知道王庄村有一个赵延彬开办的非法诊所,没有去检查过。卫生监督股的有到王庄村取缔非法诊所的职责,但领导没有安排我去王庄检查,所以我就没有去。罗英好温红军分别主管期间,也没有要求我去王庄村检查。

2、证人李XX证言:2004年8月份我担任新华区卫生局副局长,2005年任主任科员至今。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我分管辖区内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因人员紧张,局里抽调有行政执法证的张某、王XX兼职从事非法打击工作,借调人员有张晓刚、聂宏文。因张某是男同志,又是长期从事非法行医打击工作,局长办公室研究决定,以张某为主,王XX配合张某工作。我要求张某、王XX经常下去检查,把每一个街道诊所都检查到。打击非法行医的要求是,一旦发现非法诊所,当即予以取缔,并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处罚。2006年5月9日,我带着张某、王XX、聂宏文在西市X村取缔了李XX的非法诊所,由张某制作的现场笔录,下达了停止非法活动告知书,扣押了诊所药品器械。原来局长办公会研究过,只要非法行医者保证不在新华区辖区内非法行医,可以不处罚,暂扣物品可以退还。这个诊所被取缔后,局里的纪检书记高XX找我,说这个人保证不再非法行医,扣押物品可否退还。后来我在巡查过程中专门去看过,确信他关门停业了,就把扣押物品还给他了。我要求过张某要对取缔过的诊所反复检查,这个诊所的暂扣物品退还后,我亲自又去了两次,两次都发现这个诊所确实关门了。当时对李XX诊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整有效我不知道,按照常规应有张某和王XX在一定期限内制作完毕。

我主管期间组织人员对李庄诊所检查二次,对王庄诊所检查四次,检查效果一般。总是刚检查一、两家,其他诊所就关门,检查的难度很大,有时候还有房东和其他人员的围攻和阻拦,王庄的非法诊所有三十多家,李庄也有二十多家。局长办公会研究过这个问题,说执法时可以邀请当地村委会配合检查,但李庄村委会只配合了一次,王庄村委会就没有配合过。李XX局长没有说过协调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参加后再开展执法检查。我对张某的要求是对李庄、王庄正常开展检查。

李XX诊所被取缔后再次非法行医,造成一人死亡,其本人被判刑十年,听说这件事后我非常痛惜和震惊。这种事情卫生局应该负管理责任,而不是让个人去承担管理责任,我们辖区大,非法诊所多,没有专门的队伍和人员进行打击,打击非法行医力不从心。我认为自己在主管打击非法行医期间已经尽到了职责。

3、证人李XX证言:2006年9月份我到新华区卫生局工作,属于省团委组织的应届毕业生“三支一扶”活动志愿者,不属于正式人员。2008年5月份,局里让我配合卫生监督股股长张某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间主管领导有罗英和温红军,但卫生监督股股长一直是张某。2009年3月份,新华区卫生局统计非法诊所数量,张某带我到王庄村的非法诊所口头通知让他们关门,没有带我到王庄村检查取缔非法诊所,为什么不去检查我不知道。

4、证人王XX证言:2008年3月份至6月份,因为我有执法证,罗英局长让我和蔡某慧配合张某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张某带着我和李XX到辖区检查非法诊所。2009年6月份局里向辖区发放非法诊所的有关司法解释通告时去过王庄一次,除此之外,张某没有带我们去王庄村检查非法诊所,为什么不去我不知道。

5、证人黄XX证言:2003年底我担任新华区卫生局副局长,主管医政工作,2005年8月调出新华区卫生局。当时医政股只有张某一人,由张某负责全面工作,开始参与打击非法行医。我要求医政股要经常下去检查取缔非法诊所,又从其他地方抽人协助张某工作。我们执法依据的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新新街陈XX的非法诊所、光明路赵XX的非法诊所都进行了取缔关闭,没收了药品器械。我和张某后来又下去检查过,没有发现她们重新非法行医,但这两个诊所在2004年分别致死人命,是她们私自偷偷执业,我们没有发现。

6、证人王XX证言:2006年3、4月份,局领导让我配合张某进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主管这项工作的是副局长李XX,还有借调过来张晓刚、聂宏文参与此项工作,李XX局长说,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以张某为主。2006年5月份,李XX副局长带队,张某、张晓刚、聂宏文和我一起去西市场检查一个非法诊所,我们把全部的医疗物品都扣押了,扣押单由张某保管,后期如何具体行政处罚我不清楚。2006年6月份以后,我不再参与这项工作。

7、证人高XX证言:2008年6月份我从新华区卫生局纪检组长调任新华区监察局副局长。打击非法行医2003年是黄XX、张某主管;2005年底黄XX调走,还是张某主管;2006年创优时让王XX配合张某;2007年王XX不再参与,打击非法行医还是以张某为主。2006年新华区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力度较大,但外部压力也比较大,动用了很多社会关系影响到我们的执法活动。在局班子会上,李XX局长根据当时执法情况,决定只要非法行医者保证不在新华辖区内非法行医,卫生局可以不收缴罚款,可以归还扣押的药品器械。西市X村李XX诊所被查封后,一个朋友让我帮忙说情,这个朋友是谁记不清了。我给李XX说这家不准备干了,能不能把扣押的东西还给他。李XX下去检查了两次,确实关门不再行医了额,就把东西还给他了。

8、证人李XX证言:2001年6月至2008年6月我在新华区卫生局担任局长。2002年张某调到卫生局,一直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2003年局长办公会明确张某牵头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其他人员配合,这个决定没有下发专门的任职文件。2006年全市创优期间,为达到取缔非法诊所的目的,我在局长办公会上提到,罚款不是目的,只要确实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并保证以后不在新华辖区非法行医,可以不罚款,可以退回扣押物品。李庄和王庄的非法诊所执法难度较大,我要求执法人员要认真检查取缔。我从来没有向张某交待过需要我向公安、村委会协调后再通知他去开展取缔工作。都市村庄非法诊所多,还处在城市闹市区,更需要我们加大打击力度,况且这些工作都是在每周的班子会议上进行安排的,由分管副局长具体落实,不会直接向张某交代怎样开展工作。

9、证人赵XX证言:5月19日证言:2001年10月份我开始在光明路租房开设了益康诊所,我的诊所没有卫生部门的批准,我有平煤集团卫生处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但不属于全国统一考试后颁发的医师资格证。开业两三个月后,新华区卫生局认为我是非法诊所,向我开具了罚款单,但实际上是收取每月100元的管理费,我没有见到处罚文书。卫生局每次检查都是去两三个人。2003年非典期间,有一个叫黄XX的局长,他知道我的诊所没有,但他告诉我因为非典让我关门,而不是因为没有证让我关门。2003年12月3日,黄XX和张某到诊所给我下了一个行政处罚书,上面写着关门停业、没收药品器械和罚款6000元,但实际上他们只拿走了一个血压计,一个听诊器,并说缴纳2000元罚款的话可以继续营业,不缴纳罚款就关门。在此之前新华区卫生局工作人员从来没有说过要取缔我的诊所,我也从来没有见过他们的罚款文书,只见过罚款单。我知道这是他们要收我2003年一年的罚款,2003年以前每月100元,2003年以后每月200元。第二天我与光明街另外两个开诊所的一起到卫生局找黄XX,问能否少缴一点,黄XX说我要干就缴2000元。我嫌罚款多没有去缴,但我的诊所一直开着,他们没有再去检查,一直到诊所出事,2006年8月19日我因为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3年5月份以前,我没有因为躲避卫生局检查而关过门,2003年5月以后,因为我到七星公司医院上班,我的弟媳妇贾现娜是学医的,有时候她在诊所开门营业,她不在的话,我下班后过去开门营业,我的诊所也没有因为躲避检查而搬迁过。新华区卫生局没有同法院人员来取缔过我的诊所。

新华区卫生局最后一次对我处罚是2003年12月,黄XX、张某和另外一个人去的,张某写的罚款6000元手续,张某说想开诊所就缴x元。第二天,我与常亚峰去卫生局找张某想少缴点罚款,张某说不能少。他们下了处罚文书,拿走我一个血压计,一个听诊器,还有一箱药。以前他们一般三个月去一次,2003年非典期间去过两三次。

10、证人李XX证言:2005年3月20日我从单位请假到平顶山市西市X村租房开设了个体诊所,诊所没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但我有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资格证。2006年5月份我的诊所开业将近一个月的时候,新华区卫生局几个男的过去检查,把我的医疗器械和药品都收走了,并给我开了一张条。大概两三天后,我和朋友到新华区卫生局说明情况,这个朋友叫什么,我现在记不清了。我把自己的证件给新华区卫生局看了,并说我个人符合行医条件,医疗许可证正在办理中,新华区卫生局把东西还给了我,交待许可证办下来之前不要开业。后来卫生局没有再去检查过,2006年6月31日,我因为给患者治疗阑尾炎致死人命,诊所关闭了。

11、证人陈XX证言:1989年7月份我开始在新四街开设妇乐诊所,2004年1月16日因病人死亡关门停业。诊所开业时办有许可证,后来新华区卫生局把证收走,说要换发新证。新证一直没有发下来,按照法律规定,此后我开门就是非法行医。新华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和黄XX都知道我无证营业,2000年以前他们收取管理费对我们进行管理,2000年后以罚款名义收费管理,每月都罚,但从来没有让我们的诊所关门停业。如果上级检查,就通知我们暂时关门停业,2003年5月非典期间也专门通知我们关门停业。我们的管理费都到新新街开设诊所的片长李如健、李书田诊所缴纳,新华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在等着收钱开罚款收据,每月100元,每季度或两个季度收一次。我只见过他们的罚款收据,没有见过行政处罚书或者取缔通知,他们也没有同法院人员来取缔过我的诊所,我从来没有因躲避检查而关门停业,都是接到卫生局关门歇业通知而关门,也从来没有因为躲避检查而搬迁诊所。

12、证人赵XX证言:1997年或是1998年我在新华区X村X路X胡同里开了个赵氏诊所,2009年5月24日,一个一岁多的病人吃药后死亡,诊所就关门了。我的诊所没有执业医师证和医疗机构许可证,只有一个乡村医生证。我的诊所从来没有搬迁过,新华区卫生局去检查过,2006年以前每季度按照200元进行罚款,有时候不去检查,就不交罚款,他们开的有罚款收据。2006年以后,新华区卫生局很少去人检查,检查时也只是了解诊所情况,没有登记和罚款。我没有见过新华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文书,他们也没有要求我关门停业,他们只是收钱和了解情况。

13、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张某出生于1969年3月8日,2005年4月28日担任医政股股长;2008年1月7日免去医政股股长职务,任卫生监督股股长,兼任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稽查队队长,。

14、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6月29日被我院传唤归案。

15、新华区卫生局工作人员谷改红书写的情况说明:2006年5月9日11时30分,卫生局李XX、王XX、张某等人带回消毒柜、温箱、产床、吸引器、离心机、紫外线灯各1台,还有5箱药品,登记后入库。2006年5月23日,我按照李XX要求,把东西退回去了。

16、新华区卫生局对赵XX非法诊所的罚款收据及处罚决定书卷:2002年对赵XX罚款两次;2003年12月3日对赵XX现场检查后,于2003年12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停止执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及所有物品器械,并罚款6000元。

17、新华区卫生局对李XX非法诊所的处罚决定书:2006年5月9日对李XX非法诊所进行检查,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停止一切非法医疗活动,但该卫生监督意见书没有加盖新华区卫生局公章;新华区卫生局对李XX非法诊所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要求李XX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x元,但该告知书未予送达李XX,也没有执行到位;李XX被扣物品2006年5月23日被李XX退还。

18、(2005)平刑终字第X号判决书:被告人赵XX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6年8月1日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19、(2004)平刑终字第X号判决书:被告人陈XX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007)新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被告人李XX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7年1月4日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21、新华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新华区人民法院2003年至2005年受理新华区卫生局申请我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共计10起,其中没有赵XX、陈XX、李XX、赵延彬的非法诊所。

22、新华区政府办公室“平新政办(2002)X号”文件:新华区卫生局机构设置情况,其中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为医政股职责范围。

23、赵延彬非法行医立案材料:新华区赵延彬非法诊所致死人命案已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受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局领导指派,参与并协调及后期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在管理医政执法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非法诊所营业,造成人员死亡,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张某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非法行医的各被告人已经予以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张继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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