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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金凯悦东方酒店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赛尔登照明灯具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金凯悦东方酒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董事长。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赛尔登照明灯具店。

负责人谭某,任经理。

原告南阳市金凯悦东方酒店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赛尔登照明灯具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元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毕献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晓峰、龚广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8日签订《光亮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给原告包工包料安装施工“光亮工程及LED发光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但是被告在施工后,工程达不到合同交付要求。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修复和尽快验收交付,被告承诺2007年8月8日前修复和达到验收标准,但是至今未能履行承诺。且被告在将产品拆走重做工程中,经过多次催促仍不来安装,双方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同时部分已安装的设施已没有任何再使用价值,重新寻找安装商,需全部另行设计,另行制造和安装。所以,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价款11万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按每天1000元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与原告签定合同是事实,但是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已经将合同约定的灯具安装完毕,原告也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原告找理由拒绝验收,在支付11万元工程款后,拒绝支付下余的工程款,被告无奈才将部分灯具拆走,现在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2、由于被告已按照合同要求安装了灯具,原告已支付的11万元不应退还,原告还应当按照实际安装灯具的价值支付被告的工程款。3、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了全部灯具,原告没有及时支付全部工程款,首先违约的是原告,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且原告也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1.7万元的工程款,因此被告不能按照约定要求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天1000元过高,请求法庭酌情判决。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8日签订《光亮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卧龙区赛尔登灯具店(乙方)、原告南阳市金凯悦东方酒店(甲方)制作楼体光亮工程及LED发光字工程,工程范围为“LED立体发光字,楼体轮廓LED发光管,颜色为红黄某。效果应达到甲方要求的电脑动画设计效果”;承建方式为包工包料,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图纸进行施工,变更项目需经甲方签字方可;工程预算为x元,乙方同意优惠x元,实际款项为21万元;工期为2006年12月8日开工至2006年12月23日峻工,合同期为16天;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周内,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有效发票,甲方在收到有效发票15日内扣除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全部付清。工程款项结算后,甲方按照工程决算总造价的5%留质保金。若无质量问题,一年后退回。若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质保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完成了约定的工程,但是在验收时,没有通过原告的验收,原告遂要求被告维修,并达到设计效果。同时,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出具了发票一份,在原告的财务处挂帐,原告支付了被告工程款11万元,下余10万元未付。

2007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追要工程款,向原告作出承诺书:“保证在收到南阳市金凯悦东方酒店预付轮廓灯工程款壹万柒仟元(x元)后20个工作日内(2007年8月8日前,雨天顺延)将金凯悦东方酒店整个楼体轮廓灯修复完毕,投入正常使用,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如延迟一天,罚款壹仟元,特此保证。”此后被告追要下余工程款时,原告以工程没有达到验收标准为由拒绝支付下余工程款,被告在2007年底为原告拆换维修灯具时,拒绝重新安装摘下的部分灯具,双方为此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举证材料及当庭陈述为证,并经质证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12月8日签订《光亮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按约完成了原告楼体光亮工程及LED发光工程,原告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但在随后的工程验收和维修中双方发生纠纷,诉讼中,原告提出被告已无能力对工程进行维修,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申请解除合同,被告也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长时间使用被告安装的光亮工程,原告要求退回已支付的工程款11万元的请求于法于理皆无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承诺书承诺的时间内没有完成约定的修复任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承诺书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也请求降低,因此法庭酌情按5000元违约金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阳市金凯悦东方酒店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赛尔登照明灯具店于2006年12月8日签订《光亮工程合同书》。

二、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赛尔登照明灯具店支付原告南阳市金凯悦东方酒店违约金5000元。逾期不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宏

审判员吴张弘

审判员张丰景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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