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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张某诬告陷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8)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犯诬告陷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张某均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许某某、张某不存在捏造事实、指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公,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和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许某某、张某不存在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8)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孙涛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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