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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郑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毕某某,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毕某某、张晓乾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隆泰建筑有限公司经理王XX为对承揽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表示感谢,给被告人郑某某送现金2万元。被告人将2万交给其爱人。2009年8月份因桐柏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案发后郑某某经济问题被他人揭发,郑某某被南阳市纪委通知谈话后害怕,于2009年9月将2万元退给王XX。

2、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淮安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杨XX为对承揽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表示感谢,到郑某某家中给郑某某送现金1万元。因高XX案发后,郑某某被南阳市纪委通知谈话后害怕,于2009年9月将1万元退给杨XX。

3、2009年6月份和9月份,杨XX为对承揽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表示感谢,分别两次到郑某某家及郑某某办公室,送给郑某值1000元的桐柏佳美超市购物卡4张,郑某某将4000元购物卡据为己有。

4、2007年2月份的一天,隆泰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饶XX为对承揽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表示感谢、工程款得到及时拨付和以后继续承揽廉租房建设工程,到被告人郑某某家以给郑某某的女儿买衣服为名送现金1万元。2009年8月份因桐柏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案发后,郑某某被南阳市纪委通知谈话后害怕,于2009年9月将1万元退给饶XX。

5、2009年2月份的一天,淮安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穆XX为对承揽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工程款得到及时拨付和以后继续承揽廉租房建设工程,到郑某某家中送给郑某某1万元。2009年8月份因桐柏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案发后,郑某某被南阳市纪委通知谈话后害怕,将1万元退给穆XX。

6、2010年2月份的一天,桐柏县恒信建筑有限公司经理张XX对承揽桐柏县惠民小区廉租房工程和幸福小区廉租房表示感谢,以过年拜年为由,送给郑某某现金1万元。2010年6月郑某某得知有人向组织反映他的问题,担心出事,将收受张X的1万元退给了张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7、2006年10月,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获得桐柏淮北公寓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权,该项目负责人高XX为了在以后的项目开发中得到郑某某的支持和关照,以郑某女儿上大学送学费名义送给郑某金5万元。2009年8月份因桐柏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案发后郑某某经济问题被他人揭发,郑某某被南阳市纪委通知谈话后害怕,将5万元退给高XX。

8、2006、2007年农历腊月底,高XX以拜年的名义分别到郑某某办公室送给郑某金5000元,两年共计x元。2009年8月下旬,因高XX案发后郑某某经济问题被他人揭发,南阳市纪委通知郑某某到纪委说清相关情况时做了交代,其妻将违纪款上交给市纪委。

9、2009年1月25日,桐柏县房管局房产交易所所长任XX为工作上能够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到郑某某家中给郑某某送现金3000元,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10、2010年2月份的一天,任XX为工作上能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到郑某某家中给郑某某送现金3000元,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11、2007年2月份的一天,桐柏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朱XX为工作上能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到郑某某家中给郑某某送现金2000元,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12、2008年2月份的一天,朱XX为工作上能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到郑某某家给郑某某送现金2000元,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13、2009年1月份的一天,朱XX为工作中能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在桐柏县雅戈尔服装店门前给郑某某送现金4000元,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14、2010年2月份的一天,朱XX为工作上能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到郑某某办公室给郑某某送现金4000元和1000元购物券,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高XX、杨XX、王XX、饶XX、穆XX、张X、任XX、朱XX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郑某某辩称:事实均有,但指控有出入,我并不是因高XX出事而退款,是因为家里有事过后才退的。与高XX案件无关系,我是主动退的。高XX的5万元是因家里困难,我父亲住院,他让我先用随后还,后我还了5万元。张X送的1万元,我与张X系亲戚关系,他送后,我多次联系退款,他不在家,我在党校学习后回家退给他,与高XX案无关。收受任XX、朱XX的1.9万元系正常的人情往来,构不上受贿。赃款全是在立案之前一年多退还,不应追究我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第七起高XX所送的5万元,有高XX的收条,该起应属借款,此5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2、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4000元购物卡,桐柏县纪委已对其作过党纪处分,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起诉书指控的9-14起涉案1.9起,纯粹系逢年过节拜年的礼金,无请托事项,只能作违纪,不应认定为犯罪,故该2.3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3、被告人应属自首,立案过程中主动到桐柏接受询问。4、立案前退出全部赃款,应酌定从轻。5、张X的1万元被告人主动退,与高XX案无关,在案发前退赃,该1万元应予以扣除。6、被告人被动受贿,社会危害性小,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在任桐柏县房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2006年10月至2010年2月先后收受高XX、杨XX、王XX、饶XX、穆XX、张X、任XX、朱XX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2009年8月份因桐柏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涉嫌受贿案发后,南阳市纪委通知被告人郑某某谈话,后郑某某将收受的大部分款项退交给行贿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桐柏县隆泰建筑有限公司经理王XX为承揽到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表示对郑某某的感谢,将郑某某约到其办公室送给郑某金2万元。郑某家后将2万元交于家属。2009年8月份因桐柏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案发,郑某某经济问题被他人揭发,郑某某被南阳市纪委通知谈话后害怕,于2009年9月将2万元退给王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隆泰公司的经理王XX约我到长城宾馆吃饭,我到王XX办公室坐了一会儿,王XX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套间里拿出两万元钱,对我说:“平时你关照的不错,快过年了,给你拜个早年”,随后把这两万元塞给我,我正要推辞,外边有人进来了,我就没再推辞,把这2万元收下了。他一是为了对2008年12月隆泰公司在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项目Ⅱ标段招标成功表示感谢,二是和我搞好关系,便于以后的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工程款能及时拨付和以后能继续承揽房管局的廉租房项目。这2万元我拿回家交给我爱人了。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给王XX,他说在他长城宾馆办公室,我说让他在办公室等我找他有事,然后我就直接过去了。到后我们闲聊了一会,我顺手掏出准备好的用报纸包好的2万元现金放在王办公室的茶几上,对王XX说:“过年你给我送的2万元钱,高XX县长、高X局长都出事了,现在这个形势,我害怕出事,现在退给你”,王XX说:“我理解你的心情”,然后他把钱收起来了。

2、证人王XX证实:

2008年12月份我公司中标桐柏县廉租房建设项目2标段,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我约郑某某到长城宾馆吃饭,饭前郑某某来到我办公室坐了一会,我们谈了一会话,我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说:“这是过年一点意思。”随即就把这2万元塞到郑某某外衣的口袋中,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我们公司中标了给他送钱是表示对郑某某的感谢,以后要工程款也想让郑某某关照,再一个以后还想干廉租房工程。2009年8月份左右,水稻收割前,郑某某到我办公室,我与他闲谈了一会,然后郑某某就从口袋中取一个报纸包,放在我办公室茶几上说:“这是过年时你给我的2万元钱,现在退给你”,我说:“这是拜年的钱”,他说:“啥钱也不能要”,随后我就把钱收起来了。

3、书证,

中标通知书,证明桐柏县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桐柏县惠民小区一期廉租房工程。

(二)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杨XX为承揽到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表示对郑某某的感谢,到郑某某家中给郑某现金1万元。后因高XX案发,郑某某被南阳市纪委通知谈话后于2009年9月将1万元退给杨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淮安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杨XX来到我家里,给我带了一箱淮源老窖十年酒,他把酒放在我家客厅后,随后他从口袋掏出x钱放下就走了。这一万元我随后交给我爱人了。2009年8、9月份,我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案发后曾通知我去市纪委谈话,让我谈个人问题,我当时没有向组织交代这个事,从市纪委回到桐柏后感到很害怕,回来后一天下午,我打电话让杨XX来我办公室一趟,他到我办公室后,我把一万元递给他,对他说“咱没这事了”。

2、证人杨XX证实:

2009年1月下旬的一天(2009年春节前两天,农历腊月二十八左右)晚上7、8点钟,我掏480元现金在街上一个副食店买了一箱淮源老窖十年酒,在口袋里装了x元现金,我自己开车来到庭信大酒店后面的居民区郑某某家门口,给郑某某打了个电话,然后他亲自来给我开了大门,我到客厅里放下酒,对郑某某说:“郑某长,给你拜个早年”,顺手掏出x元钱放到了客厅的沙发上,他推辞了一下,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我随即就出门走了。在去年郑某某因高XX案件被市纪委通知到南阳问话后的一天(大概是2009年7、8月份)下午3、4点钟,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他家里一趟,随后我就去了他家,在他家院子里,他把x元钱塞给了我,并对我说:“咱没这事了”。意思是我给他这x元钱他已经收到了,但是他当时被市纪委问话以后不想受处分,把钱又退给我,想算没有收我钱。

3、书证

中标通知书,证明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桐柏县一标段廉租房工程。

(三)2009年6月份和9月份,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杨XX为承揽到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表示对郑某某的感谢,先后到郑某某家及郑某某办公室,送给郑某值1000元的桐柏佳美超市购物卡4张,郑某某将4000元购物卡据为己有。

2010年8月2日桐柏县纪委已对其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财物予以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009年6月的一天,杨XX来到我办公室,对我说:“过节给你弄两张卡,你买点东西。”随即就把这两张1000元的桐柏佳美超市购物卡放在我的办公桌上,他就走了。2009年10月的一天,有一天杨XX来到我办公室,对我说:“给你两张卡,你买点东西。”随即就把这两张1000元的桐柏佳美超市购物卡放在我的办公桌上,他就走了。这4000元购物卡拿着到佳美超市购物消费了。他给我送钱、卡一是为他承揽了幸福小区(廉租房)Ⅰ标段工程、幸福小区(廉租房)1-10#楼室内水、电安装工程表示感谢,二是想和我拉近关系,在以后的工程款拨付上能给他关照以及能继续承揽工程。

2、证人杨XX证言:

2009年端午节前几天(阳历2009年5月份),我到郑某某办公室(房管局二楼南头),对他说:“过节哩,给你弄两张卡,买点儿东西”,随即我就把两张1000元(共计2000元)的桐柏佳美超市购物卡放到了他办公桌上,他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随后我就走了。第三次是2009年农历八月十五(阳历2009年10月份)前两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郑某某办公室,对他说:“过节哩,给你送张卡,个人买点东西”,随即我就把两张1000元(共计2000元)的桐柏佳美超市购物卡放到了他办公桌上,他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随后我就走了。

3、书证,

中标通知书,证明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桐柏县一标

段廉租房工程。

(四)、2007年2月份的一天,桐柏县隆泰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饶XX为承揽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表示对郑某某的感谢及以后工程款得到及时拨付和继续承揽廉租房建设工程,到被告人郑某某家以给郑某某的女儿买衣服为名送现金1万元。2009年8月份因桐柏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涉嫌受贿案发,郑某某被南阳市纪委通知谈话,后于2009年9月将1万元退给饶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007年2月份的一天,饶XX来到我家中,饶XX从口袋里拿出x元现金,说送给我女儿郑某说给她买两套衣服,我让他把钱拿走,他把这x元钱现金放到客厅的茶几上就出去了。因为他连续几年都承揽有我房管局的工程,给我送钱一是为了表示感谢,二是为了让我及时给他拨付工程款以及以后能继续承揽房管局的工程。饶XX在此之后曾向我提出在工程款拨付中能尽快尽早给他拨付,我说:“我跟朱经理协调下,钱来了尽快给你拨款”我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要求及时给他拨了款。

2、证人饶XX证言:

2007年2月份的一天,将近中午的时候,我准备了x块钱现金,装在衣服口袋里,后我开车(广州本田车)到老检察院往北第二个道口处,我步行来到郑某某家中,当时郑某某和他女儿郑某都在客厅里,我掏出口袋里那x元现金,递给郑某某的女儿郑某,并对她说:“给,毛妮儿,这点钱买两身衣裳”,郑某不接,转身到后屋去了,郑某某说:“你给她干啥,她有钱花”,他让我把钱拿走,我随手把钱丢在茶几上,我就走了。我给郑某某他女儿说那些话是借口,实际这x元钱是送给郑某某的。我这次给他送这x元钱是想着郑某某是房管局局长,他是一把手,有决定权,想让他在解困房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能够给予照顾和支持,同时也想让他在我以后承包工程的方面继续照顾。2006年期间,我承包的桐柏县房管局解困房项目的X号、X号楼的土建工程的工程款,通过郑某某同意,转到房管局下属的房产开发公司,后我领到了我应得的工程款。另外,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他也给予了关照,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我给他送钱后,我又承包了解困房X号楼的土建工程、第二批的X号楼和X号楼的土建工程以及第三批的X号楼和X号楼的土建工程。2009年,郑某某因高XX案件被市纪委询问后,因害怕被处理,才将这x元钱与他第一次从我处拿的x元钱一起退还给了我。

3、书证

中标通知书,证明桐柏县隆泰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桐柏县二标段廉租房工程。

(五)2009年2月份的一天,淮安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穆XX为承揽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及工程款得到及时拨付和继续承揽廉租房建设工程,表示对郑某某的感谢,到郑某中送给郑1万元人民币。2009年8月份因桐柏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案发后,郑某某被南阳市纪委通知谈话后害怕,将1万元退给穆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009年2月份的一天,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穆XX到我家,对我说:“感谢工程上的关照,给你拜个年”,说完他放了一个信封在我家的沙发上就走了。他走后,我看信封中装了x元钱。我是桐柏县房管局局长,他给我送钱一是为他2008年承揽过到桐柏县廉租住房幸福小区一期工程的X号楼的建设工程表示感谢,二是想和我拉近关系,在以后的工程款拨付上能给他关照以及能继续承揽工程。这x元我随后交给我爱人了。2009年9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让穆XX来到我的办公室,把他春节送给我的x元钱还给了他,并对他说:“这是春节你拜年送给我的1万元钱,以后不要给我送钱了,把工程干好就行。”2009年8月份我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案发后曾通知我去市纪委谈话,当时让我交代个人问题,我没有向组织交代这个事。2009年9月份从市纪委回到桐柏后感到很害怕,就把这一万元退给他了。

2、证人穆XX证言:

2009年2月份,我到郑某某家拜年,到他家我们说了几句客套话后,我顺手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内装有1万元现金的纸包放在他家的沙发上,郑某长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他家。

我承揽上了桐柏县廉租住房幸福小区一期工程2#楼建设工程,给他送点钱表示感谢,也想着他是房管局局长,我给他送钱以后工程款也好要,并且与他搞好关系也方便我们以后再承揽廉租房工程,所以我借拜年的名义给他送了1万元钱。直到2009年8月的一天,郑某某打电话让我来到他的办公室,对我说:“你送给我1万元钱不合适。”说完递给我1万元钱,我也没有说啥,就走了。2009年7月份左右,因为桐柏县副县长高XX出事,郑某某被市纪委叫去谈话,他回来后害怕,找到我说:“我收你的钱不合适”。说完就把1万元钱退还给我了。

3、书证

中标通知书,证明桐柏县淮安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桐柏县幸福小区一标段廉租房工程。

(六)2010年2月份的一天,桐柏县恒信建筑有限公司经理张X为承揽桐柏县惠民小区廉租房工程和幸福小区廉租房表示对郑某某的感谢,以拜年为由,送给郑某某现金1万元。郑某钱交于其家属。2010年6月郑某某得知有人向组织反映他的问题,担心出事,将收受张X的1万元退给了张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010年2月的一天,我在街上吃过晚饭回家,当时我步行正好碰见张X开车过来,他说顺路送我一程,我坐在副驾驶座上,快到我家门口下车时,张X从他车上拿出一个信封,对我说:“田哥,过年了,给你办个年货。”说着就把这信封塞到我口袋里,我没多推辞就下车回家了。我是房管局局长,他给我送钱一是为他承揽到桐柏县房管局下属单位桐柏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和惠民小区(廉租房)工程表示感谢;二是在工程款拨付上能给他关照以及以后能继续承揽工程。这一万元我随后交给我爱人了。2010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打电话给张X问他在哪里,他告诉我在家里。我就准备了一万元钱用信封装着放在我的办公包里,到张X家里后,我在他家里坐了一会,闲聊了一会后,就掏出这一万钱放在他家客厅的茶几上,并对他说:“我害怕组织查出有事,这1万元退给你。”张X没有推辞,后来我就走了。2010年6月份,我听说有人向组织告我,我担心出事,就将这1万元钱退给张X了。

2、证人张X证言:

2010年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我在街上饭店吃完饭后开车准备去郑某某家拜年,正好在街上碰见郑某某散步回家,我就说顺路送他一程,他就应我要求上了我的车,到郑某门口,郑某某准备下车时,我从车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对他说:“过年了,我就不到局长你家里坐了,现在给你拜个年”,说着就把这一万元塞到郑某某上衣口袋里。他没多推辞就接收下钱下车走了。因为我公司承揽了桐柏县房管局下属单位桐柏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桐柏县幸福小区和惠民小区工程,这两个项目属于县房管局主管,郑某某是县房管局局长,给他送点钱表示感谢,公司需要和郑某某处理好关系,以后工程款也好要,并且也方便我们以后再承揽廉租房工程,所以我借拜年的名义给他送了1万元钱。

2010年6月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郑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我家里。过了十几分钟,郑某某来到我家,他在我家坐了一会,就顺手从他公文包里取出一个信封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并对我说:“我害怕有事,2009年你这1万元退给你。”说完他就走了。具体原因我不清楚,他说:担心以后出问题,就把钱退给我了。

3、书证

中标通知书,证明桐柏县恒信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桐柏县惠民小区一期廉租房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七)2006、2007年农历腊月底,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高XX以拜年的名义分别到郑某某办公室送给郑某金5000元,两年共计x元。2009年8月下旬,因高XX案发后郑某某经济问题被他人揭发,南阳市纪委通知郑某某到纪委说清相关情况时做了交代,其妻将违纪款上交给市纪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006年10月,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桐柏县淮北公寓经济适用房项目之后,2007年2月份的一天,高XX到我办公室说给我拜年,送给我现金5000元,是用信封装的,放在我办公室的办公桌上,这5000元我收下后都用于个人开支了。2009年8月份,桐柏县原常务副县长高XX案发后,南阳市纪委通知我到市纪委谈话,要求我交代与高XX的经济往来和我自己的问题,我交代了收高XX1.5万元的事情,我妻子王晓霞把这1.5万元交给了市X组。现经过仔细回忆,当时说的2008年农历年年底高XX送给我的5000元我没要。

2、高XX证人证言

农历2006年腊月底,我到郑某某办公室送给郑某某5000元现金。我去他办公室之前,将这5000元用信封装好,事先没和他联系,直接到他办公室。我到他办公室后,对他说:“过年了,来给你拜个年!”他说:“算了吧,你们也不容易。”推辞一番,我放下钱就走了。当时他办公室只有我两人。农历2007年腊月底,我也是到他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他5000元现金,用信封装好放在他办公桌上,他也客套一番就收下了。当时只有他一人在办公室。这两年合计送他现金x元。因为郑某某是房管局局长,主管我承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我送他钱是为了和他拉近关系,在以后的工程项目中,能让他给我提供一些关照和方便。如在房屋销售中与县政府协调关系、确定销售对象等。

(八)2009年1月25日,桐柏县房管局房产交易所所长任XX为工作上能够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到郑某某家中送给郑某金3000元,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009年1月25日(农历2008年腊月三十),任XX来到我家里,我们谈了一会儿,主要是说了一些拜年的客套话,任XX临走时,将一个信封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他走后我知道了信封中装的是3000元现金。

2、证人任XX证言:

2008年腊月三十,我一个人去郑某某局长家(郑某长家在老检察院后居民区),郑某长给我开门进屋后,我和郑某长家说了一会话,同时也说一些拜年的客套话,在我临走时,把我事先用信封装好的3000元放在郑某某局长家客厅的茶几上,尔后就离开了郑某某的家。送钱目的是表示郑某某对我们房产交易所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希望郑某长在今后照顾我们房产交易所的工作,让其帮助协调与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关系。

(九)2010年2月份的一天,桐柏县房管局房产交易所所长任XX为工作上能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到郑某某家中送给郑某某现金3000元,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010年2月13日(农历2009年腊月三十),任XX到我家中,说了一些拜年的客套话,他临走时,将一个信封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事后我得知信封中装了3000元现金。目的是想让我对任XX的房产交易所多支持,帮助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2、证人任XX证言:

2009年农历腊月三十,我一个人去郑某某局长家,当时郑某长一人在家,我和郑某长家说一些拜年的客套话,在我临走时,把我用信封装好的3000元放在郑某某局长家客厅的茶几上。

(十)2007年2月份的一天,桐柏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朱XX为工作上能够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到郑某某家中送给郑某金2000元,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2007年2月的一天,我们局的二级单位桐柏县房地产开发

公司经理朱XX到我家中,朱XX把一个信封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对我说:“提前给你和嫂子拜个年。”说完他就走了。他走后我看看信封中装的是2000元钱。

2、证人朱XX证言:2007年底阴历年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到郑某某家中,对郑某:“郑某长,快过年了,给你和嫂子拜个早年!”说罢,我将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郑某边的凳子上就离开了。郑某有推辞。

(十一)2008年2月份的一天,朱XX为工作上能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到郑某某家给郑某某送现金2000元,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08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朱XX到我家中,对我说:“郑某长,快过年了,给你和嫂子拜个早年。”说着就将一个信封放在我身边的凳子上,他就走了。事后,我看看信封中装的是2000元钱。

2、证人朱XX证言,证明给被告人以拜年名义送钱的事实。

(十二)2009年1月份的一天,朱XX为工作中能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在桐柏县雅戈尔服装店门前给郑某某送现金4000元,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2009年1月的一天,我和女儿郑某在桐柏法院对面的雅戈尔服装店门前遇到了朱XX,我们打招呼后,他把一个信封装到我的上衣口袋中,对我说:“给你拜个早年”,我也没说啥就收下了。我回家后看看信封中装的是4000元现金。

2、证人朱XX证言:

2008年底阴历年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在县法院对面的雅尔尔服装店门前,我偶尔遇到了郑某某和他的姑娘(郑某),郑某:“赶年集给郑某买件衣服。”我也说:“没事,转转。”说罢,我顺手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装入他的上衣口袋里,对郑某:“算拜个早年。”随后,我们就离开了,郑某有推辞。

(十三)2010年2月份的一天,朱XX为工作上能得到郑某某的关照,到郑某某办公室给郑某某送现金4000元和1000元购物券,郑某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2010年2月的一天,朱XX到我办公室,将一个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对我说:“提前拜个年,拿点钱你过年打牌用,卡给嫂子赶集办年货。”说罢他就走了。事后我看了看信封中装4000元现金和1000元的购物卡,这些钱和卡我收下了。我自己用于个人消费了,截至今日,我没有退还给他。因为我是县房管局的一把手,又直接分管他们公司的工作,给我送钱、卡,想给我搞好关系,便于在工作和他个人进步方面给予关照。

2、证人朱XX证言:

2009年阴历年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到郑某某办公室,见没有别人,我将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和一张面额为1000元的佳美超市购物卡放在郑某某的办公桌上,对郑某:“提前拜个早年,这钱你拿着来牌用,这卡送给嫂子赶集办年货。”郑某有推辞。说罢,我就走了。因为郑某某是县房管局的一把手,他直接分管我们公司的工作,给他送礼,一是便于工作协调;二是便于我个人进步,因为我是后备干部,将来想提拔时还需要郑某长关照。

上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内容真实,相互之间印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桐柏县房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10月至2010年2月先后收受高XX、杨XX、王XX、饶XX、穆XX、张X、任XX、朱XX财物共计8.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郑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但起诉指控第三起2009年6月份和9月份,杨XX为对承揽桐柏县幸福小区廉租房工程表示感谢,分别两次到郑某某家及郑某某办公室,送给郑某值1000元的桐柏佳美超市购物卡4张,认定受贿数额4000元购物卡,经查,2010年8月2日桐柏县纪委已对其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财物予以收缴。对此笔,不应重复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第七起2006年10月,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负责人高XX为了在以后的项目开发中得到郑某某的支持和关照,以郑某女儿上大学送学费名义送给郑某金5万元。经查,被告人在2006年收到5万元后,即于同年的农历腊月向高XX说明家庭的实际困难和出具借条,同时告知高XX等缓过困难期即归还,后于2009年7月11日将5万元还于高XX。该5万元属借款,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故辩护人提出的“5万元应属借款及4000元购物卡已对其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应认定受贿数额”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起诉书指控的9-14起数额1.9万元逢年过节所送的拜年礼金,经查,被告人郑某某与行贿人系上下级之间职务隶属关系,行贿人送钱的目的完全建立在被告人的“权力”基础之上,是为了以后得到被告人的关照,因此该1.9万元数额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司法机关立案前,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所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二)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杜帅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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