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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诉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邬某,女,4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华斌,湖南天润人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谢某,男,41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受理了原告邬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邬某与被告谢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女孩谢某(现13周岁)由原告邬某抚育,在其18周岁前的抚养教育费与所欠被告谢某父母的债务中应由原告邬某偿还的x元抵付;小孩的医药费凭医院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

三、财产分割: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湘樟园X栋X号房屋(两室两厅),其中朝南边的卧室一间的居住权归原告邬某,朝北边的卧室一间的居住权归被告谢某,其余房间共同共用,该房屋的产权由原、被告双方各占50%;

四、双方共同债务x元(欠被告谢某父母),除应由原告邬某偿还的x元抵扣外,其余的x元由被告谢某偿还;

五、从2010年12月份至2017年5月15日的房屋按揭贷款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

六、现房屋中的家电、家具由双方共同使用并所有,所欠的和以后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双方各负担50%;

七、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7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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