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田某、谷某及杨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2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于2009年3月5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谷XX,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杨XX,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x元。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谷XX、杨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哲、代理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谷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4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田XX(已判刑)伙同谷XX预谋盗窃后,到漯河市郾城区李XX家,盗走现金960元及白金项链1条,价值3200元,黄某项链1条,价值2340元、黄某手镯1只,价值3887元、黄某耳环1对,价值520元、x型手机1部,价值639元。盗后销赃,赃款分得。

2、200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田XX(已判刑)伙同谷XX预谋盗窃后,到漯河市郾城区司XX家,盗走现金1000元及松下牌手提电脑1台、波导手机1部。盗后赃款分得,赃物谷XX自得。

3、2005年5月14日晚,被告人田XX(已判刑)伙同谷XX预谋盗窃后,到漯河市郾城区温XX家,盗走戴尔D600型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4480元、摄像机1部,盗后赃物换成毒品,2人吸食。

4、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田XX、杨XX预谋盗窃后,到临颍县刘XX家,盗走黄某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2544元及香烟4条、VCD1部、西服上衣2件。

5、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田XX伙同徐XX(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到临颍县樊XX家,盗窃现金x元。盗后赃款分得。

6、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田XX伙同徐XX预谋盗窃后,到临颍县王X家,盗走现金x元及黄某项链1条,价值2860元。盗后赃款及赃物分得。

2009年7月2日,被告人谷XX向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公安分局退赃款x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XX、谷XX、杨XX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XX、谷XX、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4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田XX(已判刑)伙同谷XX预谋盗窃后,到漯河市郾城区李XX家,盗走现金960元及白金项链1条,价值3200元,黄某项链1条,价值2340元、黄某手镯1只,价值3887元、黄某耳环1对,价值520元、x型手机1部,价值639元。盗后销赃,赃款分得。

2、200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田XX(已判刑)伙同谷XX预谋盗窃后,到漯河市郾城区司XX家,盗走现金1000元及松下牌手提电脑1台、波导手机1部。盗后赃款分得,赃物谷XX自得。

3、2005年5月14日晚,被告人田XX(已判刑)伙同谷XX预谋盗窃后,到漯河市郾城区温XX家,盗走戴尔D600型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4480元、摄像机1部,盗后赃物换成毒品,2人吸食。

4、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田XX、杨XX预谋盗窃后,到临颍县刘XX家,盗走黄某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2544元及香烟4条、VCD1部、西服上衣2件。

5、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田XX伙同徐XX(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到临颍县樊XX家,盗窃现金x元。盗后赃款分得。

6、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田XX伙同徐XX预谋盗窃后,到临颍县王X家,盗走现金x元及黄某项链1条,价值2860元。盗后赃款及赃物分得。

2009年7月2日,被告人谷XX向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公安分局退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XX陈述:2004年6月22日中午发现家门被撬,丢失白金项链一条、黄某项链一条、耳环一对、黄某手镯一对、x型手机一部、现金960元。

2、被害人司XX陈述:2005年五一节前,发现房门被撬,丢失松下手提电脑一部、波导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

3、被害人温XX陈述:2005年5月14日晚,发现其家丢失戴尔手提电脑一部、三星DV摄像机一部。

4、被害人刘XX陈述:2004年农历正月初二发现家房门被撬,丢失黄某手链一条、VCD一台、香烟十多条、上衣两件、二十多元零钱。

5、被害人樊XX陈述:2005年春节之前一、二个月,发现房门虚掩着,有被撬痕迹,发现丢失现金x元。

6、被害人王X陈述:2004年10月份左右一天下午,发现其家大概丢失现金x多元,黄某项链一条、黄某手镯一个。

7、被告人田XX、谷XX、杨XX供述盗窃时间、地点、财物与被害人供述相印证。

8、证人谷X陈述带其兄谷XX来投案自首,因为他偷了人家的东西。

9、价格评估鉴定结论证明李XX家丢失的白金项链1条,价值3200元,黄某项链1条,价值2340元、黄某手镯1只,价值3887元、黄某耳环1对,价值520元、x型手机1部,价值639元。温XX家丢失的戴尔D600型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4480元。刘XX家丢失的黄某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2544元。王X家丢失的黄某项链1条,价值2860元。

10、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预审大队证明:2009年7月2日谷XX主动向该局退赃款x元。

11、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漯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12、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漯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谷XX、杨XX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多次进行盗窃,其中被告人田XX参与盗窃钱财价值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谷XX参与盗窃钱财价值数额巨大,被告人杨XX参与盗窃钱财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XX、谷XX、杨X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XX、杨X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谷XX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谷XX认罪态度较好,有投案自首情节,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

二、被告人谷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君红

审判员刘国安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杨某 田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