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7月28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09年10月27日被本院逮捕。2009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桂芙、谷文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份,原XX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XX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为招商引资在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征地,XX管理委员会委托担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何XX协助做好征地工作,并拨给XX村征地工作经费x元。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XX在XX管理委员会领取该x元工作经费,领回后没有告知其他村X组织人员,没有入账而用于个人的日常花销。2009年7月15日被告人何XX向XX镇纪律检查委员书记宋XX说明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将x元退出交到XX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及任职证明、收条、收款收据、记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何XX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何XX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已将x元公款积极退还,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份,原XX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XX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为招商引资在漯河市郾城区XX镇XX村征地,XX管理委员会委托担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何XX协助做好征地工作,并拨给XX村征地工作经费x元。2006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XX在XX管理委员会领取该x元工作经费,领回后没有告知其他村X组织人员,没有入账而用于个人的日常花销。2009年7月15日被告人何XX向XX镇纪律检查委员书记宋XX说明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将x元退出交到XX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何XX供述:2006年11月份,XX管理委员会要征其村X亩左右的土地,给其村x元征地工作经费。其领走后没有入XX村账,没有告知他人,而是用于个人日常生活花销。2009年7月其将此事向镇领导汇报并退出该款。

2、证人何X证言:村里的每一笔收入都应该入账,XX管委会没有给过征地工作经费(x元)。

3、证人骆XX(原XX管委会主任)证言:2006年底,XX管委会要征XX村土地300亩用于招商引资。为了使征地工作顺利开展,给XX村委会x元征地工作经费,该款由XX村村主任何XX领取。

4、证人张XX证言:2006年征地时,XX管委会给XX村x元的征地工作经费,款由何XX领走。2009年7月份一天,何XX找他,要将钱退出。

5、证人宋XX(XX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证言:2009年7月15日,何XX给他说XX管委会的经费没有入账,请求上交,经其同意后,何XX将x元退出。

6、漯河市郾城区XX镇人民政府2009年8月7日证明:XX村何XX自2005年4月至今任XX村委会主任。

7、中共漯河市郾城区XX镇纪律检查委员会2009年7月15日收条:今收到现金叁万元整(¥x元)。

8、2009年7月20日盖有漯河市XX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公章的收款收据证明2006年11月17日何XX收取征地工作经费x元。

9、漯河市郾城区XX财政所于2009年7月28日收到镇纪委案件款x元。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身为村X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XX主动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XX认罪态度较好,有投案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君红

审判员刘国安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何某 贪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