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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高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4月至6月份,在南阳市天基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靳岗办事处坡桥村X组、前桥组X.923亩土地过程中,身为靳岗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的被告人高某,明知该块地未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却带着南阳市测绘院的人丈量土地,计算土地补偿标准,并通知村组双方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写拨款报告,致使该45.923亩土地(经鉴定为园地)被非法占用。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高某辩称,自己是按照党工委、办事处的安排参加天基公司征地工作的,根据主管领导的要求,自己按照土地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验算和说明。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基层工作人员,按照讲政治、服从纪律的原则与党委、政府保持一致是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但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不当行为,没有进行坚决的制止和纠正,自己负有一定的责任。请求本院考虑上述情况及龙升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大环境,对其从轻处罚。高某向本院提交了南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卧龙区人民政府转用该批次土地作为卧龙区X镇补办建设用地的文件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罪轻。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6月份,在南阳市天基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卧龙区靳岗办事处坡桥村X组、前桥组X.923亩土地过程中,身为南阳市卧龙区靳岗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的被告人高某,明知该块地未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却带领南阳市测绘院的人员丈量土地、计算土地补偿标准,并通知村组双方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写拨款报告,致使该45.923亩的土地(经鉴定为园地)被非法占用。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在南阳市卧龙区靳岗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并任所长职务。南阳龙升工业园区是由南阳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决定成立的,园区管理体制为市区联办,以区为主,建设管理权主要由卧龙区行使,该园区是目前南阳规模最大的工业园区。2008年8月31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对靳岗办事处坡桥村X组、前桥组共计45.923亩土地作出批复,同意卧龙区人民政府转用该批次土地作为卧龙区X镇补办建设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2007年5、6月份,龙升工业园区将天基建材公司建砖厂这个项目安排在靳岗办事处,办事处安排项目办、国土资源管理所有关领导协调该项目的土地征用和项目建设工作。经过工作,村组同意该项目的征用土地。2007年6月底,村组和天基建材公司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每亩x多元,随后,办事处和天基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以每亩x元基础上多出9000元。被征用土地45亩多。村组的协议是项目建设小组拟定的,我去打印的。征地补偿款是我按照土地补偿标准计算的。我做的工作是,根据办事处项目领导小组安排,下村做过协调工作,我参与配合项目单位测量土地面积,解释土地法的补偿标准,计算这块土地的补偿数额,第一次签协议我也到场了。四次拨款报告都是我写的。

按照土地法规定,像这块土地应该经过省政府批准,土地挂牌拍卖以后,在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补偿方案。这块地,没有经过省政府批准。针对当时不合规定的情况,我没有向办事处领导汇报,想着这就是项目领导小组安排的,没有想那么多。

天基公司开工后,我就此事向卧龙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包片副大队长李X汇报过。2007年9月份,土地百日执法活动,我以报表的形式向卧龙区国土资源局上报过。

二、证人证言

1、黄XX(女,45岁)证实:

我公司占的是靳岗坡桥村X组、前桥组的土地,总共45亩多,该土地没有经过土地部门审批,我们是龙升工业园区引进的项目,园区承诺由他们办理土地手续。

这块地是靳岗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所长高某和抓土地办的办事处副主任史X主要负责帮助我们协调买的,购买的土地价格也是他们去协调的,我们在签协议前就没有接触到村组的人员,签协议那天我们才见到村组的人。这块地是靳岗国土资源所所长高某协调购买的,村组的协调工作主要是由高某负责,找相关人员和谈价钱都是由高某协调的。两次签协议高某都在场。在整个占地建厂过程中,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监察支队在2007年年底来调查过,对我们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我们单位违法占地,一是退回土地,二是没收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三是罚款30万元。罚款是在2008年6月交的,交到卧龙区财局了。

买这块地是靳岗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来协调买的,由他们参与,我们一直认为地是合法的。

2、李XX(男,53岁)证实:

2007年3、4月份前后,靳岗办事处抓土地的副主任史X对我说有家企业是龙升工业园区介绍来的,想安排到我们村,占用我们许庄组和前桥组的部分土地,让我们去办事处具体谈。村里是我和林XX去的,办事处说价格按照龙升工业园区的价格,让我们跟村民通通气。收完麦以后靳岗办事处土地所所长高某通知我去量地,量完后合计45亩多。2007年6月27日,办事处土地所通知我们去办事处签协议,在那里见到黄XX,对方拿出已经写好的协议让我们看,我们看后没有异议,就签字了。当时高某也在场。我认为买卖都是办事处土地所的意思,想着是合法的,没想到是这种结果。

3、史X(男,50岁)证实:

2007年4月份,龙升工业园区将天基建材公司这个项目安排在靳岗办事处,办事处主要领导安排国土资源管理所协调该项目的征用土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协调测绘院的人去量的土地。2007年6月27日,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村组和天基公司签的土地补偿协议。这块地没有经过批准。

4、李X(女,38岁)证实:

2007年9月份,我们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我带着包片的周XX还有地籍科的人员,我们去时是靳岗土地所所长高某带的路。我们在下乡执法途中,在路东侧,建一块空地放着一堆砖头,高某说这块地是天基公司的,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对这块地正在调查处理。后来我们回到局里,周XX向刘XX汇报了,回报结果也不知道,过了些时间我就调走了。

对天基公司违法占地高某从来没有向我汇报过,那次下乡途中,高某说这块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正在调查处理,这也不算汇报。

5、周XX(男,29岁)证实:

2007年10月份,我们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李X带着我还有地籍科的人员,我们去时是靳岗土地所所长高某带的路。我们在下乡执法途中,在路东侧,见一块空地放着一堆砖头,高某说这块地是天基公司的,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对这块地正在调查处理。后来我们回到局里,李X让我向刘XX汇报了,我就汇报了,后来刘XX安排其他队员办理,对此立案查处。

那次下乡之后,土地百日执法活动要求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将辖区内符合上报条件的违法占地项目主动上报,在这次靳岗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的报表中显示有天基公司违法占地的数据。

6、林XX(男,60岁)证实:

我们卖这块地都是高某协调买卖的,签协议时高某也在场,还是在土地所签的协议。

7、林XX(男,54岁)证实:

土地所所长高某通知村主任李XX和我去量的土地,买卖主要是由高某和史X协调的。不知到底是否经过批准。

8、林XX(男,51岁)证实:

卖地过程我参与得少,主要是办事处和村里协调的,主要是土地所的高某协调卖的。量地的时候高某在场,另外高某以前来村里为此事踩过点。

9、林XX(男,46岁)证实:

天基公司的工程是我承包的,2007年7月中旬开始施工的,开始后大概一个多月,天基公司让我们停工,说土地部门正查着这块地,先停一下,又过了十几天又开始干。

三、书证

1、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及职务、职责证明

证明高某系滥用职权罪的特殊主体。

2、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职责

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证明南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于2007年8月对天基公司非法占地立案查处。

4、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字行处字[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2月24日对天基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了行政处罚。

5、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向南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出具的证明及鉴定书

证明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认为天基公司占用的土地符合靳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土地不是基本农田,可确定为园地。

6、天基公司出具的投资项目说明

证明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95元

7、天基公司与卧龙区靳岗办事处于2007年6月27日、2007年7月6日签订的征地协议

8、卧龙区靳岗办事处财政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天基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x.95元。

9、宛政土[2008]X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31日作出批复,该批复认为卧龙区X镇建设用地(含本案涉及的45.923亩土地)补办手续项目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应报和已报省政府审批的未批先用违法违规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通知》要求,依法处理并落实到位,补充耕地已做到先补后占。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乡村发展建设规划。经审查,市政府同意卧龙区转用该批次土地作为卧龙区X镇补办建设用地。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明知南阳市天基建材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未经河南省政府批准,仍进行丈量土地、计算土地补偿标准等工作,致使45.923亩的土地被非法占用,高某的行为属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滥用职权行为,因其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45.923亩土地被非法占用,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高某的量刑,应当考虑到该案发生的背景,即龙升工业园区是我市最大工业园区,为了吸引投资项目,园区对投资人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项目普遍存在边建设边申报的情况。就本案来讲,高某身为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其明知天基公司占用的土地未经省政府批准,仍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滥用职权造成45.923亩的土地在未得到审批的情况下被非法占用,但因其动机是为了投资项目的建成,且该宗土地已于2008年8月由南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作为卧龙区X镇补办建设用地。因此,高某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对高某的量刑应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罚当其罪、惩前毖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王楠

审判员姜南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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