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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荀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荀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女,40岁,汉族,农民,住(略)。

辩护人杨某某,男,51岁,汉族,农民,住(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荀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黄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9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荀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荀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5月2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刑一终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荀某某及辩护人陈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8日1时55分许,被告人荀某某因心生怨气,在夏庄家中欲杀死其丈夫黄某乙,乘黄某乙正在睡觉,用菜刀猛砍黄某乙头部及四肢30余刀,因其儿子黄XX劝阻而中止,荀某某随后打110投案自首,并打120对黄某乙进行施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的伤系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荀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提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系犯罪中止,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事实有,我喝醉了,我也不知为啥晕晕呼呼的砍他,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我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告人荀某某与其丈夫黄某乙夫妻关系不和,造成被告人荀某某用刀砍黄某乙,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7日晚,被告人荀某某与其丈夫黄某乙及和庄村X组长赵光在被告人家中喝酒,赵走后被告人因有些晕,黄某乙将荀某某扶到卧室床上睡觉。2008年11月8日1时55分许被告人醒来口渴,叫黄某乙给其倒水,黄某倒,被告人到厨房倒水的时候想起与黄某怨气,欲杀死其丈夫,就在厨房拿起菜刀到卧室向正在睡觉的黄某乙头部及四肢连砍30余刀,因其儿子黄XX被惊醒后,劝阻并护住黄某乙,被告人中止了自己的行为。11月8日2时1分被告人荀某某打110报警电话称其将丈夫砍到,投案自首,并打120急救电话对黄某乙进行施救。被害人黄某乙的伤情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情构成重伤。

另查明黄某乙被致伤后,在南阳市万和医院、南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8月4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被告人荀某某自愿将与黄某乙夫妻共有房产一处(位于高新区X村X组)将荀某某所占房份额全部归黄某乙所有(占地7米x12米,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作为荀某某对黄某乙的人身损害赔偿,黄某乙放弃其他民事赔偿请求。二、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后,黄某乙同意对荀某某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荀某某2008年11月8日、2008年11月9日分别在高新分局刑警大队和南阳市看守一所供述:我和丈夫黄某乙去年夏天因他开茶馆,我俩人产生矛盾,生意做赔了,后来他又买了辆面包车,跑运输,在外边经常跑,染上了坏毛病和社会上女人鬼混,我说他,他也不听,还打我。我们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深,现在他在潦河坡卖化肥,也不经常回家。昨天下午1点多他从外面回到家里。到晚上,我们村X组长赵光在我家喝酒,我当时喝晕了,赵光走后我们就睡觉了,半夜我醒来口渴的很,就想叫我丈夫黄某乙给我倒点水,他不给我倒,我自己到厨房倒水的时候想起来黄某乙在外面找女人、乱花钱,回到家里还打我,也不给家里钱,我心里很生气,就想杀死他后我也不想活了,我就在厨房拿起菜刀向黄某乙身上砍,我第一刀砍在他头上,他想起来而没有起来,我又在他身上砍了几刀,这时我儿子起来爬在我丈夫身上挡住不让砍,我又在黄某乙腿上和脚上划了几刀,我儿子说要喊邻居彭XX过来,我儿子去叫人的时候我就打110报警说自己杀人了,警察在电话里让我赶紧打120,过一会儿警察和120都到了,把我丈夫送到医院,把我带到公安局讯问。

砍完后刀我一直在手里拿住,警察到后让我把刀放在桌子上。

当时没有开灯,具体砍的部位记不清楚。

该供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及自首和犯罪中止的事实。

二、被害人黄某乙陈某:那天晚上组长赵光在我家喝酒,当时荀某某和我儿子都在,我们吃完饭后,赵光走了,我们一家人就睡觉了,中间发生什么事,我记不清了,我听见荀某某说砍我十几刀,我又晕过去了。证实被害人被砍伤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黄xx证言:晚上我正睡觉的时候突然醒了,我看见我妈荀某某拿着刀正在砍我爸,在身上乱砍,具体砍哪的我也没有看清,我就爬到我爸身上护着我爸,当时床上流了很多血,我对我妈说别砍了,砍到我手了,我妈就不砍了,我妈叫我去喊邻居,邻居的阿姨过来,当时我妈打了110和120电话,随后警察就来了。

该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2、证人赵xx,又名赵x的证言:2008年11月7日晚上六点多,我在庄上遇见黄某乙,他喊我上他家喝酒,当时我、黄某乙、荀某某、和他儿子黄XX都在吃饭,荀某某喝了可能有一两酒就说晕了,七点多我就离开他们家回家了。

3、证人吴xx的证言:2008年11月8日凌晨,我丈夫彭XX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到黄某乙家看看,说荀某某将黄某乙砍伤了,我去的时候警察就到了。

4、证人彭xx的证言:2008年11月8日凌晨,黄某乙的老婆给我打电话说她将黄某乙砍伤了,叫我过去看看,我当时在医院,我就打电话叫我老婆吴XX过去看看。

四、书证;

1、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作案的工具。

3、南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电话记录表证实报警自首事实。

4、南阳市公安局张衡派出所出警情况说明证明自首事实。

5、南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证实出车救治黄某乙事实。

6、黄某乙提供的诊断证明及住院票据证实被害人住院治疗情况。

7、黄某乙与荀某某民事赔偿协议调解书证实民事赔偿情况。

五、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现场情况。

六、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宛)公(伤)鉴(法医)字(2008)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黄某乙的伤情构成重伤。

2、南阳市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乙的伤残构成五级伤残。

上述证据由公诉人和被害人提供,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荀某某为家庭琐事对其丈夫产生怨气,不能冷静处理纠纷,而产生杀人之念,持刀向其丈夫头部和四肢连砍30余刀,致黄某乙重伤,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荀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拨打120对被害人施救,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荀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报警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已达成协议,被害人表示同意从轻或减轻处罚,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荀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综合以上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被告人所具有的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荀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吉祥

审判员王楠

审判员刘涛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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