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上诉人赵某某诉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系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庞艳春,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辽阳工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赵某某诉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案,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文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王某、宋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艳春,原审第三人辽阳工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赵某某之夫刘成双系第三人辽阳工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工人。2008年6月12日22时左右,刘成双下夜班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行驶至灯塔市沈营线二道沟桥北被一辆蓝色货车同方向相撞,蓝色货车逃离现场,导致刘成双脑干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成双无事故责任。原告于2008年11月28日向被告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刘成双认定工伤。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辽市劳社工伤认字[2008]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成双不是工亡。原告不服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辽劳社复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辽市劳社工伤认字[2008]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原告之夫刘成双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刘成双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被告以刘成双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认定刘成双不是工亡属适用法律错误。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关于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被告无权依照事故认定书中无证驾驶的内容而直接认定刘成双无证驾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被告认定刘成双无证驾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无法律依据,故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关于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对刘成双作出工伤认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辽市劳社工伤认字[2008]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二、被告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之夫刘成双是否构成工伤重新作出认定。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上诉人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诉称,《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所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指的是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行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即属规定的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机动车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以不应认定工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辽市劳社工伤认字[2008]X号认定结论。

被上诉人赵某某答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2008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废止的法律法规不能指导在其废止后发生的法律事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答辩人无权依照事故认定书中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内容直接认定刘成双无证驾驶的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请求驳回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辽阳工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二审庭审中提出刘成双无证驾驶行为法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下班后没有立即回家而是到附近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刘成双喝了酒,约2小时后才骑车从饭店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市劳动局的认定正确,请求法院给予维持。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死亡证明、身份证、仲裁裁决书;2、交通事故认定书;3、工伤认定决定书。

上述证据随原审卷宗移送本院。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死亡证明、身份证、仲裁裁决书;2、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3、工伤认定决定书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证据范畴,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行使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职权,但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以刘成双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亡,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而刘成双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上诉人无权直接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在法律效力上没有高低之分、先后之别,应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适用,一般情况下不能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确认行为人有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权利在公安机关,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行使。因此,劳动部门在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因违反治安管理”而不认定工伤时,须以公安机关生效的决定为依据,而不是劳动部门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而不予认定工伤。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刘成双无事故责任。故上诉人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项认定刘成双不是工亡错误,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由风

审判员刘大钧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