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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抓获,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移交至华阴市公安局,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绰号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19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3月26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抓获,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移交至华阴市公安局,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老宝,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2007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雷某某,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伙同乔某军(批捕在逃)经事先预谋,携带专用撬杠,驾驶乔某军的陕x奇瑞汽车窜至华阴市公安局X号家属楼二单元五楼。先撬开西户李玉峰家防盗门,因李家刚装修完,家内无任何物品可偷,后又用撬杠将东户王某仲家防盗门撬开进入室内。从其家中盗得黄某戒指三枚、黄某项链两条、黄某耳环一副、现金800元。后将黄某首饰卖于华县一黄某加工点,得赃款4000元。经华阴市物价鉴定中心评估,被盗黄某首饰价值9153元。

2007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四人开着王某甲的红色微型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在华阴市印刷厂家属楼西单元四楼东户,盗得现金1700元,衬衣3件、皮鞋15双。

2007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四人从印刷厂作案后,又窜至市政府家属楼崔江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从其家中盗走三洋牌42寸液晶电视一台、清华牌电脑主机一台、车载DVD一台、500毫升贵州茅台酒12瓶、铜制三足带盖古鼎一件。经华阴市物价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x元。

2007年10月19日,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流窜至西安市南郊伟丰花园小区,撬开防盗门,准备盗窃时被小区保安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事实供述清楚,不持异议。

辩护人雷某某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伙同乔某军(批捕在逃)经事先预谋,携带专用撬杠,驾驶乔某军的陕x奇瑞汽车窜至华阴市公安局X号家属楼二单元五楼。先撬开西户李玉峰家防盗门,因李家刚装修完,家内无任何物品可偷,后又用撬杠将东户王某仲家防盗门撬开进入室内。从其家中盗得黄某戒指三枚、黄某项链两条、黄某耳环一副、现金800元。后将黄某首饰卖于华县一黄某加工点,得赃款4000元,赃款已挥霍。

经华阴市物价鉴定中心评估,被盗黄某首饰价值9153元。

2007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四人开着王某甲的红色微型车到华阴市,由乔某某、张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撬门,王某乙望风,撬开华阴市印刷厂家属楼西单元四楼东户,乔某某和张某某进屋盗得现金1700元,后张某某与王某甲又进入该户,盗得衬衣3件、皮鞋15双。

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四人从印刷厂作案后,又窜至市政府家属楼。王某乙望风,乔某某、张某某用撬杠撬开崔江家的防盗门,二人从其家中盗走三洋牌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清华牌电脑主机一台、车载DVD一台、500毫升贵州茅台酒12瓶、铜制三足带盖古鼎一件、女式手表1块、18K金项链1条。几人将所盗物品装入王某甲所开的微型车上返回华县。

经华阴市物价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x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亲属退回王某甲所分得的皮鞋三双,经华阴市物价鉴定中心评估,价值180元,已返还失主。被告人王某乙亲属给失主崔江退回x元。2007年11月21日,王某乙投案自首。

2007年10月19日,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流窜至西安市南郊伟丰花园小区,撬开X号楼X室的防盗门,准备盗窃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抓获。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明:

⑴破案经过,2007年10月8日下午,市政府家属楼崔江家被盗,丢失物品中有铜鼎一个。排查得知姜进财从华县冯淑侠处购得丢失的铜鼎,经盘问冯淑侠,冯称系王某乙委托出售的。排查王某乙关系密切人员及案发前后通信记录,确定王某甲、乔某某及张某某。2007年11月7日将王某甲抓获,乔某某、张某某在西安实施盗窃被刑事拘留,2007年11月13日,西安警方将二人移交华阴,2007年11月21日,王某乙投案自首。

⑵报案材料及王某仲证言,2007年9月18日下午,发现位于老城街的公安局X号家属楼二单元五楼东户的家被盗,丢失黄某项链2条、金耳环3副、金戒指3枚,现金800元。

⑶崔江的报案材料及证言,2007年10月8日下午位于华阴市政府家属院的家的防盗门被撬开,发现丢失42寸三洋牌液晶电视机1台、汉代青铜器1件、茅台酒12瓶、车载DVD1台、女式金表1块、清华同方电脑主机1台、18K女式金项链1条。

⑷报案材料及彭俊峰证言,2007年10月8日下午发现位于印刷厂家属楼一单元四东户的家被盗,丢失现金1700元、保暖衣3件、皮鞋15双、皮包1个。

⑸李玉峰的报案材料,2007年9月18日下午6时,发现他家新装修的防盗门被撬开,屋内没有损失任何物品。

⑹乔某某供述,2007年9月18日,他和张某某、乔某军在华阴市公安局家属楼一个单元的五楼,先将西户门撬开,发现里面正在装修,没有什么东西。接着撬开东户,从里面盗走3枚金戒指、2条金项链、1副耳环和800元现金。乔某军负责开车和望风,他和张某某撬门偷东西。

他和张某某将金首饰卖给华县商场跟前一个金饰加工店,卖4000元,加上偷的800元,三人每人分1600元。

2007年10月8日下午,他和张某某在华阴一栋家属楼四楼西户把防盗门撬开,王某乙望风,偷了1700元。后来张某某和王某甲又上去偷了3件衬衫、15双皮鞋。后来他嫌偷的东西少,就又在另外一处的家属楼四楼西户,偷了1台液晶电视机、1台电脑主机、1台车载DVD、12瓶茅台酒、1件三足的青铜香炉、1块女式手表、1条项链。王某甲开车,王某乙望风,他和张某某撬门偷东西的。

偷的1700元四人分了,茅台酒每人3瓶分了,电视机放在他家,他答应给每人500元,但当时只给了300元,电脑主机给了罗飞,香炉卖了2800元,钱平分了,手表放在他家,项链卖了100元,自己花了。

2007年10月19日,他和张某某在西安市的一个小区的家属楼里把一家的门撬开,准备偷东西时被保安发现了。

盗窃也没怎么预谋,就是在一块一说,大家都同意,然后把各自分工以明确,就出去作案了。几次撬门的工具是自制的可连接的撬杠,铁的,可以拆开放在包里,得的钱已花了。

⑺张某某供述,2007年9月18日下午,他和乔某军、乔某某三人开着乔某军的奇瑞QQ车,来到华阴,在市区一栋家属楼内,他和乔某某撬开五楼西户的防盗门,进屋发现没有什么东西。又撬开对门的防盗门,进屋后偷走3枚金戒指、2条金项链、1副耳环和800元钱。回到华县后,在华县X路口一个打制戒指的店里,把金首饰卖了,得4000元。

大约2007年10月初,他和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开着王某甲的红色微型车,在华阴市区的一栋家属楼四楼西户,用撬杠撬开防盗门,他和乔某某进屋、王某乙在楼道望风、王某甲在车上守着,偷了现金1700元、后来又和王某甲上去偷了3件衬衣、10多双皮鞋。东西放到车上,又到一栋家属楼,偷的1台电视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车载DVD、12瓶茅台酒、1块手表、1台金项链,还有1件铜制古董。

2007年10月19日,他和乔某某在西安伟丰花园小区撬防盗门准备盗窃时被发现抓住了。

每次作案是乔某某负责组织,偷的东西也是他分,撬杠是乔某某的,分的钱已花了。

⑻王某甲供述,2007年10月8日,乔某某打电话问他挣钱去不,他同意了,就让他开车(松花江面包车,车号陕x)拉着乔某某、王某乙、黄某(姓名他不清楚)到华阴,乔某某让他把车停在城区X路X路东的停车场,让他在车上等着,乔某某、王某乙、黄某进了南面的一家属院。他在网吧上厕所时接到乔某某电话,让把车开到十字路口东面。他过去见到乔某某等三人,乔某着一个黑色皮包,上车后从包里拿出两件衬衣,并让他把车开回停车场放在楼前,乔某某让黄某带着他上楼,他跟着黄某上到家属楼的四楼,进入一家,黄某顺手拿了两摞鞋,他也提了一摞(有3双)就下楼了回到车上,黄某也回到车上。乔某某开着车到另一家属楼下,乔某某、王某乙和黄某偷了1台电视机、1台电脑主机和两个装得满满的塑料袋。回到华县,东西搬进乔某某家,他看见塑料袋里有12瓶茅台酒,乔某某分给他3瓶酒,200元车费和3双皮鞋。

⑼王某乙供述,2007年10月的一天,他和乔某某、王某甲、黄某到华阴城区,乔某某让王某甲把车停在一个十字路口南面的停车场,乔某某和黄某先后朝南去了,过了一会,黄某让他背着放在车上的包领着他,到一栋家属楼四楼或是五楼,黄某和乔某某从包里拿出工具撬门,让他站在楼道看人,期间他听见楼下好像有人,就下楼离开并给乔某某打了电话。乔某某、黄某出来追上他,王某甲没在车上,三人就到广场,一会王某甲开着车来了。乔某某让王某甲又开回停车场那儿,让黄某和王某甲再到撬门那家把屋内的皮鞋多拿些,黄某带着王某甲就走了,过了一会提着三摞皮鞋回来。

偷了可能有1000多元钱、两三件衬衣、15双皮鞋、凉鞋。钱每人分了400元,衬衣和鞋也分了,他分得一件衬衣和两双鞋。

乔某某嫌偷的少,就又转到城区东面的一栋家属楼,还是乔某某和黄某先进家属楼,在叫他背着装着工具的包进去。在四楼,黄某和乔某某撬门,他在楼道看人。过了一会,乔某某抱着一台电视机出来,他下楼帮着把电视机搬上车,黄某也抱着电脑主机和两个袋子出来。回到乔某某家清点,有1台电视机、1台电脑主机、1台DVD、12瓶茅台酒、1个青铜香炉。

电视机乔某某要了,说给他和黄某每人500元,但只给了300元。酒每人3瓶,电脑主机乔某某送人了,青铜三腿香炉他通过胖嫂卖了,卖2800元,赃款已花了。

⑽冯淑侠证言,大约10天前王某乙和两个小伙带来一个铜鼎,让她联系出售,她第二天就给小旦(姜进财)打电话说了。小旦来她家后,她给王某乙打电话,王某乙和一个小伙带着铜鼎来了,和小旦交涉,以2800元成交,小旦最后给她100元辛苦费。

⑾姜进财证言,2007年10月10日上午,华县的朋友胖嫂打电话说有个三足鼎问他收藏不,他到华县,胖嫂叫来一个小伙,拿着带盖的三足鼎,其中一个腿是断的。经过讨价还价,以2800元成交。后来华阴朋友说是他家的被盗物品。

⑿段秀妮证言,王某乙曾和几个人说有台电脑主机,问她要不要,她试过发现电脑主机配置不好,打电话让王某乙把主机拿回去,后来乔某某来说王某乙让拿电脑,就把电脑主机拿走了。

⒀燕会刚证言,他是西安市伟丰花园嘉祥物业办的管理人员,2007年10月19日15时30分左右,他接到保安队长朱大伟电话说伟丰花园小区X号2201、1504两户防盗门被撬,刚抓住一名小偷。他赶到小区,发现保安抓住一名男子,地上放着撬杠,男子招供说他在X楼,还有一个在X楼。后来在X号楼的楼后木门后面又抓住一名。X号楼X防盗门被撬开,1504防盗门还没有撬开。

⒁王某峰证言,他是伟丰花园保安,2007年10月19日他正在巡逻时保安王某说X号楼有一名形迹可疑的人。他就和一名保安在X号楼下等,过了一会王某说2201住户门被撬。过了两分钟,从楼内出来一个形迹可疑的陌生男子,他们盘问时那男子就向外跑,他们就抓住男子并向领导汇报。领导来到楼下问那男子。男子说还有一同伙,可能也在里面,最后在楼后木门后抓住了。

⒂提取笔录,①从伟丰花园小区X室门后和旁边地上提取撬杠两根,并经张某某、乔某某指认为作案工具。②从姜进财处提取三足铜制鼎一个。③从杏林钣金汽修厂提取陕x红色松花江微型面包车一辆。④从王某甲家提取两瓶贵州茅台酒及已喝完的一个酒瓶和包装盒。⑤从罗飞家提取清华同方x-602电脑主机一台及贵州茅台酒一瓶。

⒃证明(城关派出所),①乔某军抓捕未果,另案处理。②乔某某等盗窃的皮鞋、衬衣等物无实物及相应票据,无法鉴定。③盗窃的女式手表、18K项链无实物及发票,未曾鉴定。④2007年11月21日,王某乙到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作案过程。

⒄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被盗的清华同方电脑主机、三洋牌液晶电视机、贵州茅台酒、万利达便携式DVD、青铜鼎价值x元;黄某项链、黄某戒指、黄某耳环价值9153元。

⒅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3双皮鞋价值180元。

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情况、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

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及释放时间。

x%户籍证明信,证明各被告人身份情况。

x(%扣押清单及王某金询问笔录,证明王某金代其子王某甲退回赃物皮鞋3双。

x%专家意见及发票,证明铜鼎评估依据及车载DVD、三洋液晶电视购买价格。

x%领条(崔江),①领回被盗物品茅台酒3瓶、清华同方电脑主机1台、青铜鼎1个。②崔江收到王某乙亲属退还的x元。

x%收条,彭俊峰之妻贺晓红领回皮鞋3双。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综上,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参与盗窃五次,其中未遂两次,盗窃价值x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参与盗窃两次,盗窃价值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能退还部分所分得的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亲属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x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x元。

四、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x元。

五、作案工具松花江面包车一辆、撬杠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王某民

审判员冉强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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