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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冯某某、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8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3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少成,湖南开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冯某某,男,46岁,汉族。

被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火星开发区第七片。

委托代理人周广,湖南国广(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49岁,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湘域中央写字楼X楼。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44岁,汉族。

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x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赔偿被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x.4元;

三、上述款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4月5日之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本诉受理费571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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