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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张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及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杭某某,故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盛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某某(曾用名万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某乙(曾用名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杭某某,男,1959年7月l5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盛某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故城县京杭某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盛某某,男,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三郎前土营村村民。

原审被上诉人万某某、张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与原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及一审被告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杭某某,故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盛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赵红光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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