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某某、闪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该联社职工。

被告刘某某,女,63岁。

被告闪某某,男,63岁。

原告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闪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闪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3日,被告刘某某、闪某某以养牛为由,由闪某某担保在原告方借款7000元,期限一年,利率月息12.6‰,双方当日签订了“贷款合同’’原告将借款本金7000元全部支付给被告。逾期后,经我社追要,二被告拖欠至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①借款申请书。②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明。③贷款审批表。④农户贷款小额合同。主要证实被告刘某某、闪某某在原告方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被告刘某某、闪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对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庭审及原告举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11月23日,被告刘某某以养牛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7000元,被告闪某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当日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12.6‰,原告于当日将借款7000元全部支付给了被告刘某某。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将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某、闪某某于2007年11月23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刘某某支付了借款本金7000元,被告刘某某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闪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闪某某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本品

审判员郭向前

审判员侯超

二○○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雪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