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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甲因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潘某乙。

委托代理人廖春地(略)。

被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彦丽,河南宇洋(略)事务所(略)。

原告潘某甲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甲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仓促成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半年内我们感情尚可,后被告生小孩时娘家人要求剖腹产,我才知道被告婚前患有癫痫病已十余年。被告生小孩后不干农活不做饭,夜里连孩子都不搂,生小孩三个月后被告第一次犯病,犯病时表现狂躁,在我父母面前发脾气,把盆踢几丈远,医生说这样容易使孩子患精神恐惧症,虽然这样,为了孩子我仍对被告百般忍让,谁知被告不知足,每天看电视、睡觉,我下班回来后对我也不关心体贴,反而经常吵闹。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潘某霖随我生活。

被告辩称:婚前我已告知过原告及其家人我患有癫痫病,原告及其家人均表示不嫌弃,我才与原告结婚,婚姻基础较好。我生小孩时剖腹产并非受娘家人指使,而是因为生小孩前原告骑摩托带着我摔跤导致大出血,生小孩时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而实施剖腹产手术。由于生小孩后三个月原告母亲气我,我精神紧张才犯病。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直至原告起诉前一天我们还在一起同居生活。在今后生活中我会对原告和孩子更加体贴,主动干农活,二人和好仍有希望,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婚前患有轻度癫痫病。原、被告二人于2008年农历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9年农历1月2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3月4日生男孩潘XX。婚后原告在西峡县城打工,被告在家操持家务,二人关系较好。小孩出生三个月后,被告第一次犯病,从此孩子断奶,为此二人产生隔阂。2011年3月份,原被告一同到南阳市中心医院为被告治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南阳市中心医院病历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后方才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为了家庭生计原告离家到西峡县城打工,被告在家料理家务,彼此互为关心,足以证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现二人间关系出现矛盾,是由于现被告患有癫痫病,对原告和孩子缺乏相应的关心和照顾所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在庭审中被告又明确表示今后会对原告和孩子更加关心,主动干农活,希望与原告和好,更何况被告现在的精神状态较好,病情并不严重,积极予以治疗会有所改观,因此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只要二人共同努力,和好仍有可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洪豪

审判员陈涛

人民陪审员沈子刚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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