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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王某某与曲靖卷烟厂因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2-08-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云高民三终字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云高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英文名:(略)),女,1931年生,作家,美国公民。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燕,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22年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文联离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人,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魏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笛,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诉人赵某某、王某某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妙春、李某燕,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人、梁,被上诉人曲靖卷烟厂委托代理人宋笛、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惠

代理审判员师清

代理审判员包靖秋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孔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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