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赫左根奥克拉。
法定代表人克劳斯•鲍尔,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爱丽,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以已与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九十一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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