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X号丽新商业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行政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干部。
第三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水仙大厦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23日做出的第X号《关于第x号“x”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新加坡)鳄鱼国籍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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