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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李某多,X年X月X日生次子李某玉,婚后感情很好,孩子出生后双方常为家事生气打架,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依法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李某多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李某玉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各自负担。

被告李某某无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某某之父与被告李某某之母是亲兄妹关系,原告父母婚生四女,原告排行老四,老三系痴呆残疾人。被告之母婚生四子,被告系其次子。原告两个姐姐出嫁后,于2002年正月原、被告自由恋爱确定恋爱关系,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被告落户到原告家,婚后感情很好,2004年6月17日长子李某多,X年X月X日生次子李某玉。200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同村的一妇女关系暧昧,并发现该女给其发的爱情信息。为此,双方发生矛盾。2008年12月间,该女的丈夫知道后打了被告。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以外务工的名义离家出走,并停机不与家人联系。被告出走月余后,与其发短信的妇女,也携女离家出走。原告找寻被告无望即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原告起诉后被告之父将其长子李某多接走将其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近亲结婚,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好,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子已建立起了很好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夫妻矛盾的发生,矛盾发生后被告不是积极承认错误,改正错误,以求得对方的谅解来消除矛盾。而是采取出走回避方法来躲避矛盾。由于被告的出走,不与原告联系,不履行家庭与丈夫的义务。其行为进一步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使原告和孩子无法正常生活。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次子的请求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其请求也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李某多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婚生次子李某玉由原告康某某抚养,抚养教育费自各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留生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人民陪审员陈来生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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