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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清丰县人。2008年9月28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2月18日被抓获,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伙同@O国伟、@O国静(已判决)合谋盗窃清丰县X乡X村西地正在使用的50千瓦安变压器的铜芯,因不知拆卸方法,由刘某某给李某士(已判决)打电话,让李某士帮忙,并许诺给李某士1000元钱。后李某士去现场看过后提出把变压器上的卡子砸断。2008年4月24日凌晨,@O国伟、@O国静将该变压器盗走,放到清丰县X乡小学北边的地里,后二人伙同刘某某将变压器破坏,取出铜芯三个。该变压器铜芯由@O国伟卖于清丰县X路中段废品收购站。该变压器价值7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O国伟、@O国静、李某士供述,证人张某某、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评估鉴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二)200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与@O国伟、@O国静合谋后,到纸房乡X村南地正在使用的30千瓦安变压器处踩点,因害怕被发现而返回。2008年5月5日凌晨,@O国伟到该变压器处,用铁锹将变压器的电线杆挖倒,然后用扳子等工具将变压器破坏,盗走铜芯三个。后@O国伟将变压器铜芯卖于废品收购站。该变压器铜芯价值29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O国伟、@O国静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评估鉴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三)2008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O国伟、@O国静携带扳子、钢锯、PVC白塑料管等作案工具,到事先踩点的大流乡X村北地正在使用的50千瓦安变压器处,用扳子、钢锯等工具将该变压器破坏,取走铜芯三个。之后三人又到该村东地正在使用的50千瓦安变压器处,将变压器破坏,取走铜芯三个。后三人又到该村西北地正在使用的50千瓦安变压器处,将变压器破坏,取走铜芯三个。该变压器铜芯共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O国伟、@O国静供述,证人韩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评估鉴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四)2008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O国伟、@O国静携带扳子等工具到事先踩点的大屯乡东纪庄东南地正在使用的100千瓦安变压器处,用扳子、钢锯等工具将该变压器破坏,取走铜芯三个。后三人又到清丰县X乡前程某西地正在使用的100千瓦安变压器处,用扳子等工具将该变压器破坏,取走铜芯三个。三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三人将盗窃的变压器铜芯及作案工具扔掉后逃走。所缴获的变压器铜芯五个已退还失主。该变压器铜芯共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O国伟、@O国静供述,证人张某某、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评估鉴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另有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二里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12月18日上午该所民警在郑州市庙李某陈砦村将刘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崔丽红

审判员库锁庆

代理审判员韩某蓉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林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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