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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万某某、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某,女,1969年出生。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万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被告万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叶县X乡X村开办一家超霸面粉厂。我于2007年秋季至2008年春,在二被告经营的面粉厂里干活。二被告共欠我劳务报酬费1700元,并由被告何某某给我出具的欠条证实。现被告万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刑,故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我劳动报酬费1700元。

被告万某某辩称:原告杜某某所诉属实,但面粉厂是我自己的事,不能涉及家人。欠条是我被拘留后,我爱人何某某给原告书写的,我也承认,再说面粉厂还有机器设备,等以后处理掉还原告的工资。如还不了,等我出去后再偿还。请求原告杜某某放弃对我爱人何某某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万某某、何某某在叶县X乡X村开办超霸面粉厂。原告杜某某自2007年下半年起,在被告万某某的面粉厂内干活。被告万某某欠原告杜某某劳务报酬费1700元,由被告何某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2008年3月被告万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后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万某某偿还劳动报酬1700元,并放弃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万某某、何某某在开办面粉厂期间,原告杜某某在被告开办的面粉厂干活,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报酬费用1700元,事实清楚,被告也认可。现原告杜某某要求被告万某某偿还劳务报酬1700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杜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某支付原告杜某某劳务报酬款17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建辉

审判员陈恩峰

审判员齐勇业

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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