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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司某乙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司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司某乙,男,75岁,汉族。

申请再审人司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司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2日作出的(2008)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在二审中存在两方面错误,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我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上诉至周口中院,同时,又向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按照先行政后民事的规定,二审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审理。二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因为司某乙在诉讼中提供的宅基地证号是X号,而宅基地规划图显示X号宅基地应为村民刘费的宅基地。X号宅基根本不与申请人的X号宅基相邻,侵权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依据X号宅基地证判我侵权,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要求省法院依法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中止原判决执行。

被申请人辩称,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是2008年5月22日作出的,而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08年6月20日,即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比二审的民事判决晚,且此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并无关联,申请人认为二审程序违法无依据;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但申请人并未具体列明是哪些证据不足;本案经过多次审理,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且申请人无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省高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宅基地东西相邻,因宅基地问题经常发生纠纷。2007年3月27日双方在胡吉镇司某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其内容是,通过丈量后,如果申请人多占被申请人宅基地,暂保持现状不动,根据多占的尺寸等申请人扒房时退给被申请人,申请人的房子不扒时,被申请人不能强迫申请人扒房;双方及家属不能为此发生纠纷,否则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等等。并组织胡吉镇国土资源所、司某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对双方的宅基地进行实际丈量。丈量结果是申请人多占被申请人的宅基地,北部多占40公分,南部多占35公分。此后,双方均未遵守上述协议,并再次发生纠纷。以上事实可以认定申请人多占被申请人的宅基地。但是,申请人一直认为自己没有多占被申请人的宅基地,并且坚持调解协议有效,应当履行。申请人承认多占宅基地,是履行调解协议的前提,申请人不承认多占宅基地,致使调解协议再履行没有必要。原判认定申请人侵权事实成立,并判令排除障碍,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申请再审人司某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司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胡峰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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