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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生与长垣县人民政府及王怀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自生:

你因与长垣县人民政府及王怀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及(2008)新中行申字第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以长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致使你通行的3米伙道无法通行,你符合行政诉讼中的有法律利害关系人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起诉人获得原告资格的条件是,其主张的权利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涉案土地在1988年长垣县X乡对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了清理丈量时,王怀珍对此次丈量的数据不服,不接受1993年的颁发土地使用证,并申请要求更正该数据。在此期间,长垣县资源和规划管理局依据1988年丈量的数据,认为王怀珍侵占了集体土地50.75平方米,对王怀珍作出长国土罚字(2004)第X号处罚决定。长垣县人民政府长政复决字(2004)X号复议决定认为,1988年丈量的数据有误,1993年颁发的土地证数据应予更正,撤销了处罚决定。长垣县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是其法定的职责。该复议决定是针对1988年丈量的数据及1993年颁发的土地证数据要求应予更正,并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结果。即对王怀珍的土地使用面积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限。故此,该行政行为并没有对你的权利造成损害,原审认定你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无不当。长垣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28日依据王怀珍的申请,经重新丈量颁发了新的X-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该颁证行政行为,重新更正了原丈量数据,明确确定王怀珍的土地使用界限。你如果认为2006年颁发的新宅基地使用权证侵犯了你的权利,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解决。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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