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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苑某某(又名苑某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苑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苑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苑某某申请再审称,我和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解除,原审适用推理判案没有证据和理论支持,而且认定事实错误,对收条性质认定不明,有故意偏袒被申请人倾向。要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书所述全部是其编造的谎言,申诉理由不成立,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时,虽然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其已参加房改,实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苑某某主张房屋转让合同已经解除的依据仅是王某某出具的收到退房款4万元的收条。而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并对该收条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原审综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认定双方合同解除的理由不成立,未支持苑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苑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苑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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