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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素欣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邓素欣:

你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对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6)郑铁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认定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法无据,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你申诉称:张同智仅是犯罪嫌疑人,未经司法机关审结定案,且持有取保候审证明等,不具有“犯罪人”身份,故对你的行为定罪没有依据。该理由是你对犯罪客体的错误理解,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张同智因合同诈骗于2002年4月取保候审在逃,公安机关于2003年9月15日上网登记对其追逃,张同智的信息材料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中均有显示。你作为公安干警对此事实是明知的,而你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为其提供便利,并帮助其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撤网密码,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故你的行为能反映出你的主观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你申诉又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足,将他人的责任嫁祸于你。你作为铁路公安所机动组警长,对处理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定,以及看押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规定,应当明知。并且在实施看押时正确履行职责,但你没有正确履行你的职责,造成了严重后果。现以受他人指派作为自己行为合法性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审对你的量刑也是正确的。本案的证人证言,经过法庭质证,能证实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且主要情节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综上,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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