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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爱县X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X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再审申请称,1.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2.法院审理案件至法律与不顾,且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

本院认为,本案属农村责任田的分配、调整的纠纷。责任田的分配、调整方式是否公平合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李某甲的起诉并无不当。李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00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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