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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武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武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民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违法。林产属不动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虽约定出现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约定违法应属无效;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武某某的出资额是x元,不是认定的x元;3、原审认定申请人卖树款x元和从文安县林业局领取的四年补助金x元错误;4、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鉴定资格,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再审被申请人武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且原审判决已执行完毕,林木所有权人武某某将林木已转让。再审申请人申请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2003年3月1日虽以张某某名义与麻各庄村委会签订承包187.7亩土地合同,实际是张某某和武某某共同承包,并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杨树。承包期间,双方多次以书面方式对投资情况等进行说明并签字认可。2005年12月12日双方最后一次协议言明:截止当日,武某某投资14万元,张某某投资x元。协议还约定:树木出售后,扣除二人投资,利润由双方协调分成。因此,武某某投资14万元的事实清楚。2007年8月由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书写的由其诉讼代理人王×提供给法庭的证明明确记载“两次共卖树x元,领补助金每年x元,共领四年的时间…%。”虽然申请再审时提出该证明不是申请人张某某书写,但并未提供系他人伪造的证据,因此,原审对此事实认定正确。西华价格认证中心不是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但其是经行政许可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法院采用其鉴定结论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孙龙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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