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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被告常德市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交通行政处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局局长。

原告陈某诉被告常德市X路X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进行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日向被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陈某与被告常德市X路管理局就(常津)路政(2011)处罚字第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的争议已协商解决。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周云林

审判员韩先贵

人民陪审员钟兴友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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