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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立俊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玉珍:

你因你女婿裴立俊受贿一案,对封丘县人民法院(2006)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新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新证据可以证明裴立俊无罪,要求再审本案。

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首先,关于裴立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本案系由新乡市邮政局建设家属楼,裴立俊收受建设单位贿赂引发的。新乡市邮政局与新乡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签订定向开发协议,裴立俊为邮政局代表,主要负责工程拨付款项,刘法林为开发公司代表,裴立俊与刘法林因该工程相识、交往。双方签订协议后,邮政局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影响了开发公司的利益。为了和裴立俊搞好关系,及时取得拨付款项,刘法林便以借款名义主动的交付送给裴立俊16万元,裴立俊当场并未拒收,而是接受了所送款项,裴立俊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审认定裴立俊的行为符合受贿是正确的。

其次,你提供新证据用以证明裴立俊没有提前拨款和多付款,称裴立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裴立俊主管、负责工程款拨付,裴立俊接受贿赂后,虽然没有提前拨款和多付款,但在以后的拨款中按时履行,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至于裴立俊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种以接受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责任。你申诉称16万元系借款,经查,刘、裴二人原素不相识,仅仅是因开发家属楼才建立起关系,仅凭这种关系就发生无任何手续的借款与常理相悖。

第三,关于裴立俊的“悔过书”是否骗供、诱供所致。裴立俊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言行,将产生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悔过书”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互为印证。你也未提供骗供、诱供的依据,因此,据该悔过书并结合其他证据为其定罪正确。

第四,关于本案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裴立俊接受贿赂16万元,数额巨大,且受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已经对廉洁性造成侵犯,尽管案发前已将该款退给开发公司的副经理刘虹斌,但这只是悔罪的一种表现,可以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不影响构成该罪。但裴立俊庭审中不认罪,说明其悔罪表现是不真实的,原判根据其真实表现为其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综上,你提交的申诉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并说服裴立俊安心改造。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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