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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魁犯抢劫、抢夺、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某魁(又名苏某魁):

你因犯抢劫、抢夺、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04)豫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参与抢劫5起,价值6165元;抢夺2起,价值2080元;寻衅滋事5起。上述犯罪事实,有你的供述及同案犯朱江艳、陈某某、王某某、赵某、宁某某、杨某、李某某、苏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常某某、黄某丁、刘某戊、徐某某、张某己、刘某庚、王某辛、田某某、孙某某、兀某某、陈某壬、王某癸等人的陈某,证人杜某乙、史某丙人的证言,法医鉴定,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故原裁判认定你犯抢劫、抢夺、寻衅滋事罪及适用相关法律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关于你的出生日期,你认为你的出生日期应为1984年农历9月3日,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也与你在原审庭审中的陈某相矛盾,故本院无法采信。

综上,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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