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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南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愿于1996年10月2日在攸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结婚证遗失,双方又于2009年5月21日在攸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刘某巧。结婚以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2006年因建房欠下债务,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并且原、被告于2008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依法分割财产;合理处理女儿的抚养权。

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结婚经过及婚姻状况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日,双方自愿在攸县X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双方又于2009年5月21日在攸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1997年12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刘某巧。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在其后的婚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特别是在2006年因建房欠下债务,夫妻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且原、被告于2008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以夫妻确已感情破裂而要求离婚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座落于(略)(2006年新建的三空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共同债务有欠刘某云现金5000元、欠周冬娥现金3000元、欠陈雪仔现金4000元、欠颜连娥现金1000元及利息,欠陈曼仔现金1000元、欠谭陈祖现金4500元、欠廖祖秀现金3000元、欠段某英现金1700元、欠陈莲元现金2000元、欠段某平现金7000元、欠段某湘现金x元。没有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巧由原告刘某某直接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义务。小孩仍系双方子女,被告段某某享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有欠刘某云现金5000元、欠周冬娥现金3000元、欠陈雪仔现金4000元、欠颜连娥现金1000元及利息,欠陈曼仔现金1000元、欠谭陈祖现金4500元、欠廖祖秀现金3000元、欠段某英现金1700元、欠陈莲元现金2000元、欠段某平现金7000元、欠段某湘现金x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全部债务偿还责任。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即座落于莲塘坳乡X村新向组(2006年新建的三空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自愿赠与原、被告婚生小孩刘某巧所有。被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南兰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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