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攸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陈某某于1996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该款于1996年12月15日到期,约定月利率为18.9‰。于1996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997年2月28日到期,约定月利率为18.9‰。于1997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746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1997年11月6日到期,约定月利率为19.8‰。被告于2006年6月8日已偿还200元。现结欠借款本金x元。贷款到期后,被告长期外出未归,一直都未能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派员上门进行催收,被告都以经济困难拒绝偿还贷款,现结欠贷款本金x元,利息x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某辩称:对原告的陈某及证据我没有异议。但被告目前经济困难,请求法庭、原告允许被告延期偿还借款本金并核减部分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于1996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该款于1996年12月15日到期,约定月利率为18.9‰。于1996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997年2月28日到期,约定月利率为18.9‰。于1997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746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1997年11月6日到期,约定月利率为19.8‰。被告于2006年6月8日已偿还200元。现结欠借款本金x元。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双方为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陈某某在2009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攸县X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按月利率1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艳艳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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