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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钟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X镇XX村。

被告钟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X镇XX村。

原告高XX与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现查明,原告高XX与被告钟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5月4日登记结婚。登记时,双方均未达法定年龄,原告高XX以身份证号x,被告钟XX以身份证号x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钟X。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XX与被告钟XX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钟X由被告钟XX抚养,抚养费被告钟XX自愿承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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