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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某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又名万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窝藏罪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17日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在明知杜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犯罪正在被检察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仍长时间让杜某某在其位于安阳市文峰区X巷的租住处躲藏。在此期间,被告人万某某还两次给杜某某购买火车票帮助其逃匿,并于2011年3月下旬在安阳市X巷北的中国农业银行向杜某某汇款4000元人民币供其使用。杜某某于2011年5月17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某、闵某某证言、书证、火车票、杜某某立案手续、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杜某某系犯罪嫌疑人,仍然为其提供藏匿之处和资助其逃匿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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