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甲,男,生于1982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x。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邝某甲以每本20元的价格向邝某乙销售非法制造的甘肃省庆阳市定额专用发票200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请求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的供述、证人邝某乙、邝某丙、邝某丁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被告人邝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邝某甲以每本20元的价格出售给邝某乙非法制造的甘肃省庆阳市定额专用发票200余本(每本50份)。经鉴定,该发票均系假发票。邝某乙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已被判刑。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邝某甲在审查起诉环节供述:2008年7、8月份,邝某乙到其经营的门市部订了200本左右甘肃省庆阳市的假发票,这些发票是其从路边上留的电话上通过打电话订的,发票弄过来之后其给邝某乙打电话,邝某乙把钱交了后就把发票拿走啦。2、证人邝XX证言:2008年7月份,其从邝某甲处以每本20元的价格购买了200余本甘肃省庆阳市的定额发票,至于邝某甲在哪印的不清楚,后其带到甘肃省庆阳市才销售两本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证人邝某丙、邝某丁证言证明被告人邝某甲在蒋桥经营印刷生意及卖教育用品。3、书证有:商水县国税局、地税局证明在胡吉镇X村搜查到的发票均系假发票;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营业热照,邝某乙携带的甘肃省庆阳市定额发票样品及照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证明邝某乙携带的甘肃省庆阳市定额专用发票经鉴定全部为假发票;(邝某乙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0余本(每本50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庭审中,被告人能认罪服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振奎
审判员王纯良
审判员张丽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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