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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董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春,被告人陈某某原承包的几分责任田被县政府征为建设用地,2008年8-9月份的一天,陈某某被征用地上所栽的杨树被砍,为此事被告人陈某某曾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联合国开发署上访,2008年12月11日,陈某某在联合国开发署上访时被北京警方查获,并由接访人员接回。后陈某某以自己被征用地上的240棵小树被砍为由,向梁庄乡政府索要补偿款10万元,并声称,如果不给我10万块钱,我还得去北京,要跳中南海。梁庄乡政府在无奈情况下给陈某某现金10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王xx、李xx、刘xx、杨xx、刘xx、张xx、刁xx、张xx、陈xx、张xx、赵xx、邓xx证言;3、有关书证、物证照片,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要挟手段敲诈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我没有要挟乡政府,也没有说要跳中南海,钱是乡政府硬给我的,我的行为构不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乡政府存在合法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人未威胁乡政府,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被告人陈某某原承包的四分责任田被县政府征为建设用地。2008年8-9月份的一天,陈某某被征用地上所栽的杨树被砍,为此事被告人陈某某到乡政府要求赔偿树款未果,后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联合国开发署上访,2008年12月11日,陈某某在联合国开发署上访被北京警方查获,并由接访人员接回。后陈某某以自己树被砍为由,向梁庄乡政府索要补偿款10万元,并声称,如果不给我10万块钱,我还得去北京,要跳中南海。梁庄乡政府在无奈情况下给陈某某现金10万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我那四分地栽的树三年了,乡政府派人给我砍了,我要他们按砍的树茬给我接上,如果接上我一厘钱也不要,如果接不上,得按500块钱一棵包赔我,得十万块钱,我一共去北京上访四次,如果不包我钱,我就得告,到上面告,跳中南海。

2、证人王xx证言证实,根据有关政策和县城发展需要,我们依法征用了梁庄乡X村位于北环路路北的部分土地,也按国家规定对村民进行了补偿,其他村民都没有什么意见,只有陈某某不愿意,后来不知谁把他土地上栽的树砍坏掉了,他非说乡政府的人给他把树拔了,要乡政府赔他树木损失10万元。否则,他就去天安门闹事,还说要跳中南海。在这种情况下,乡政府不得不给他10万元。

3、证人李xx证言证实,乡长王利通知我到开发区办公室送10万元钱,钱给陈某某了。

4、证人刘xx证言证实,陈某某因被征用土地上的杨树被砍,四次到天安门、国家信访局、联合国开发署上访,要求乡政府必须给10万块钱,少一分也不行,否则,就继续到北京上访,跳中南海。乡政府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给陈某某10万元。

5、证人杨xx、刘xx、张xx、刁xx与证人刘xx证言内容基本相一致。

6、证人张xx证言证实,因为俺责任田上栽的树被乡政府派人砍啦,因为这,俺爱人陈某某去北京上访,后来,乡里去人把陈某某从北京接回来,接回来后,乡里同意给俺10万元钱。

7、证人陈xx证言证实,当天,我和俺丈夫一块去的梁庄乡开发区办公室,因为我爸陈某某不识字,他叫我帮他写收条,一共10万元钱。

8、证人张xx与证人陈xx证言内容基本相一致。

9、证人赵xx证言证实,2008年12月11日下午6时左右,上级信访部门电话通知,梁庄乡的陈某某在联合国开发署闹事被北京警察扣押,要求我带人处理此事。我和宋金旭把陈某某接出来,安排到一招待所内,陈某某表示不离开北京,继续上访,我就通知梁庄乡政府派人将陈某某接回,乡政府来人后,通过做工作,陈某某提出乡政府最低赔他10万元,否则继续在北京上访,并到中南海自杀。

10、证人宋xx与证人赵xx证言内容基本相一致。

11、证人卢xx证言证实,2008年12月11日下午,我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口值勤,大约3时左右,过来一个50多岁的人拿着上访材料找工作人员告状,通过询问,他是河南省柘城县X乡的陈某某,我就劝他离开,告诉他联合国开发署不是上访的地区,在这里闹事要追究责任的,他不听劝阻硬要往里闯,于是我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赶来把他带走啦。

12、梁庄派出所证明,梁庄乡X村民陈某某种植的200余棵杨树被人砍倒,经我所民警调查,此案件未查破。

13、收到条,陈某某收到被砍树款10万元。

14、物证照片,陈某某敲诈乡政府现金10万元整。

15、领到条,梁庄乡财政所领到陈某某敲诈的现金10万元。

二、辩方提供的证据

1、照片两张,证明陈某某被砍树木种植三、四年,是在地被征用前种植。

2、证人张xx出庭作证,证明10万元赔偿款是和乡政府协商的结果,是乡政府愿意给的。

3、录音记录,证明被告与梁庄乡政府存在合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0万元是乡政府愿意给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辩方提供的第1项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方提供的第2、3项证据,经查,10万元赔偿款是乡政府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给的,并不是自愿的。陈某某称树木是被乡政府派人所砍,经派出所立案调查,未查破。辩方认为,陈某某的树木是被乡政府派人所砍,与乡政府之间存在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第2、3项证据及辩方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怀疑其所栽树木被乡政府派人所砍,要求乡政府赔偿10万元钱,以不赔偿去北京上访,跳中南海自杀为由,强行硬要乡政府现金10万元,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犯有敲诈勒索罪罪名不当,应定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3日止(扣除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2月9日被羁押1个月零11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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