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张某丁与商水县大武乡李某行政村村委会、张某己、张某庚、李某辛、张某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20日,住(略)。

原告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日,住(略)。

原告李某丙,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19日,住(略)。

原告张某丁,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1日,住(略)。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3日,住周口市川汇区X乡X村。

被告商水县X乡X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戊,任村委会主任。

被告张某己,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4日,住(略)。

被告张某庚,男,汉族,57岁,住(略)。

被告李某辛,男,汉族,46岁,住(略)。

被告张某壬,男,汉族,57岁,住(略)。

原告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张某丁诉被告商水县X乡X村村委会、张某己、张某庚、李某辛、张某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立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丙、张某丁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张某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水县X乡X村村委会、张某庚、李某辛、张某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03年在其四人任大武乡X村村X组长时,当时的李某行政村干部张某庚、李某辛、张某己、张某壬,为了完成乡里下达给李某行政村的计划生育超生罚款任务,让四原告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每人贷款5000元,合计x元,用于该村上交罚款完成任务指标,并承诺该笔贷款由村里负责偿还。后该笔贷款的利息均是由村委会偿还。2008年信用社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四原告偿还上述贷款。四原告要求由五被告连带偿还以原告名义贷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己辩称,四原告所诉贷款其并没有经手,而是由被告张某壬一手经办,故该笔贷款应由张某壬偿还,不应由其偿还。

其余四被告未答辩。

四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①对支付令的异议书一份;②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回贷款凭证复印件9份;③由被告张某己书写的02年群众交款票据数2页;④商水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份;⑤到庭证人李某癸证言。原告以上述证据支持其诉请。

五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认定如下:被告张某己对四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过庭审,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相一致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因四原告名下均在信用社有本金为5000元的贷款未清偿,2008年本院依商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分别向原告发出支付令,要求原告限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四原告提出异议后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原告与信用社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后,即应承担双方约定的其应负义务,现四原告既未履行合同义务,又在未经债权人信用社许可的情况下,诉请把合同义务转移给本案被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天立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吕莹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