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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河北省邯郸市服务业假发票、河北省邯郸市饮食业定额假发票、河北省邯郸市建筑业专用假发票、河北省货物销售假发票共计279本,计x余份,总面值3亿余元,准备向外出售。2009年5月4日,经群众举报,在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279本假发票被当场扣押。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河北省邯郸市服务业假发票、河北省邯郸市饮食业定额假发票、河北省邯郸市建筑业专用假发票、河北省货物销售假发票共计279本,计x余份,准备向外出售。2009年5月4日,经群众举报,在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279本假发票被当场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查获假发票实物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据间能够相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未将假发票卖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属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09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叶体义

审判员刘继红

审判员周广华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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