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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确字第4号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XX,女。

法定代理人刘YY,男。

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住所地:资兴市X镇。

法定代表人金GG,系该中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FF,女。

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资兴市中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7月27日经资兴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支付申请人刘XX各项费用共计6.55万元。申请人刘XX必须提供医保报账的相关手续和票据(含医保证、分别在湖南省儿童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医药费发票原件及身份证明等),并配合申请人资兴市中医院进行报账,报账所得归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所有。

二、付款方式:协议签字后立即进行司法确认,待司法确认后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支付申请人刘XX肆万元整,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应在申请人刘XX提供报账完备手续后,当即前往医保站报账,待报账后3日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刘XX。

三、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全额支付补偿款后,申请人刘XX自愿放弃对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的其他任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申请人刘XX就此事保证协议签订后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申请人资兴市中XX医院再要求其他费用。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小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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