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丰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辉,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温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8月18日,被告温某某与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该社款x元,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9.3‰,逾期日利率0.465‰,并由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提供保证担保。2006年8月8日,三被告与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一份,展期一年。到期后,三被告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清息义务。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温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8417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7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日利率0.465‰顺延计算);2、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未答辩。

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三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三被告的身份;

2、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温某某向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借款的事实;

3、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三被告与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温某某借原告款x元,并由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于2005年8月19日借给被告温某某款x元;

5、展期还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温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于2006年8月8日向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申请展期一年还款;

6、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批复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2006年7月20日,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同时更名为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

7、计息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起诉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8日,被告温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作为保证人与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温某某借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款x元,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9.3‰;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逾期后按日利率0.465‰计收利息。2005年8月19日,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给被告温某某款x元。2006年8月8日被告温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对该笔借款向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申请展期一年还款,展期协议约定,被告温某某的还款期延至2007年8月18日,作为保证人的赵某甲、赵某乙在展期协议上签名盖章。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温某某清息至2006年9月18日。展期到期后,三被告未归还本金及下欠利息。截至2009年7月19日,被告温某某共拖欠该笔借款本金x元、利息8457元。

另查明,2006年7月20日,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原告成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同时更名为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

本院认为,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温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按合同约定将该款借给被告温某某使用后,被告温某某也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温某某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合并的,原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享有和承担,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原告后,原告依法享有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温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8417元(暂计算至2009年7月19日)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利息减少部分,是其对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作为保证人在被告温某某的展期还款申请书中签名盖章,即是对被告温某某与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间变更还款期限的书面同意,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至展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对被告温某某的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利息8417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7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日利率0.46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的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卿

代理审判员程显博

人民陪审员王世荷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建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