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甲诉郁某丙、郁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住(略),系周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群建,扶沟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郁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住(略)。

被告郁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住(略),系郁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永堂,扶沟县包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郁某丙、郁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孝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乙、李群建,被告郁某丙、郁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郁某丙按习俗订婚送给被告彩礼x元,后我与郁某丙性格不合分手,现要求二被告退还彩礼款x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方送彩礼x元,且原告周某甲己放弃该彩礼款,应驳回原告诉论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郁某丙于2008年12月订婚,原告按习俗给付郁某丙见面礼1000元及彩礼款x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原告周某甲于2009年2月16日、2009年5月26日分别用手机号x、x向郁某丙发出短信表示“定婚钱”一分钱不要。

本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郁某丙解除婚约后,被告本应退还彩礼款,但周某甲通过短信明确表示放弃该彩礼款,周某甲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该行为系对自己民事权的处分,其代理人虽庭审中陈述不是其真心发的,但无证据证明主张,故原告对该彩礼款可不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5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孝勇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某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