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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保田,杞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7)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申请再审称,1994年购买的房产是其支付的房款,将该房产判给王某某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期间的亲子鉴定费不应当由其承担。请求撤销生效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王某某答辩称,房产是其支付的房款,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及支付房款的票据可以证明这个事实。亲子鉴定结论错误,亲子鉴定费应当由李某某负担,请求维持生效判决。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997年李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从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即购房协议、房款支付票据及房产证看,本案诉争的房产系王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某主张该房产是其支付的房款,证据不足。二审期间李某某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确认其与王某萌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作出书面保证愿意承担亲子鉴定的全部费用,原审判决让其承担该鉴定费用并无不当。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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