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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诉被告XXX、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津市霸道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常德市鼎城区X乡X村。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长青公寓D楼X号。

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1年6月20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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