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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7日作出的(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无效后王某某应支付1995年7月至今的房屋使用费,且不应退还王某某本金。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合同无效后,由于赵某某过错明显,赵某某应退还王某某本金和利息。因此,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

本院认为,赵某某虽主张合同无效后不应返还王某某本金,但由于赵某某在买卖合同中有过错明显,因此,生效判决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和案件事实判令在赵某某得到房前提下,王某某支付本金与利息是应支持,赵某某主张不应返还本金与利息,还应让王某某支付房租的请求不能成立,生效裁判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正确。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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