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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石某丙、石某丁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2008年9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男,38岁,汉族,住(略),中铁一局职工,系李某甲叔父。

被告人石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9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2008年9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石某戊,男,45岁,汉族,住(略),系石某丁之父。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丙、石某丁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丁是未成年人,于2009年2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被告人石某丙、被告人石某丁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石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丙、石某丁先后对红岩寺中学学生蔡某涛、余方明实施了抢劫,未遂后又于当晚20时许对学生王亮实施了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抢走现金15元并致王亮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丙、石某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石某丙、石某丁系从犯,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丙、石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未做辩解;辩护人李某乙、石某戊分别辩称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丁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丙、石某丁在柞水县X镇X村大拐弯处的公路上玩耍时,被告人李某甲提出抢劫学生钱财作为其到西安的路费,被告人石某丙、石某丁同意,于是三被告人先后对红岩寺中学学生蔡某涛、余方明实施了抢劫,未遂后又于当晚20时许窜至红岩寺中学院内,对学生王亮实施了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石某丙、石某丁各踢了王亮一脚,被告人李某甲踢了王亮四脚,强行将王亮拉出学校后门,又打了面部两拳,将王亮打伤在地。被告人石某丙见王亮受伤,便与被告人石某丁离开了现场,后被告人李某甲从王亮身上抢走现金1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亮的伤情构成轻伤、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报案笔录证实,2008年9月12日晚10时许,柞水县公安局红岩寺派出所接红岩寺中学副校长黄某楼电话报称,该校初一学生王亮在校后门被人打掉牙齿四颗,抢走现金15元,请求查处。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3、被害人王亮(男,14岁,红岩寺中学学生)陈述,2008年9月7日晚8时20分许,他从宿舍出来准备到操场边的水池去洗脚,看见三个小伙,有一个小伙喊他他未理睬,那小伙过来便踢了他四脚,另两个小伙也各踢了他一脚,那小伙将他拉出学校后门,又打了他面部两拳,将他打倒在地,他爬起来后发现嘴里出血,牙齿被打掉了几颗。稍高的小伙便叫他到河边去清洗,他在河边洗脸时,另两小伙对打他的那个小伙说他俩先走了。他洗完脸后,那小伙让他给买两盒烟,他说没钱,那小伙就在他身上搜,从他身上搜出19元钱,他说还要吃饭,那小伙便把四元零钱还给他了。

4、被害人蔡某涛(男,14岁,红岩寺中学学生)陈述,2008年9月7日16时许,他骑自行车上学走到兰家湾大拐弯处,看见三个小伙,有一个小伙喊他他未理睬,那小伙便把他从车子上拉下来,踢了他两脚,向他要钱,他说身上没钱,钱放在他哥那里,后那三人就让他走了。

5、被害人余方明(男,14岁,红岩寺中学学生)陈述,2008年9月7日20时许,他在学校厕所里,突然进来一个小伙问他带纸没有,他摇了摇头,那小伙就一脚踢在他下巴上,又和另两个小伙把他叫到学校后门的公路上,让他给买烟,他说身上没钱,钱放在老师某里,后那三人就让他走了。

6、证人王成(男、14岁、红岩寺中学学生)证实,2008年9月7日20时许,他从学校厕所出来,发现有人在殴打王亮,在王亮背上踢了一脚,他就赶忙去找同学来劝阻,当他从宿舍楼下来时发现王亮已经不见了。

7、证人傅伟(男、14岁,红岩寺中学学生)证实,2008年9月7日16时许,他和蔡某涛、师某某骑自行车上学走到兰家湾大拐弯处,看见三个小伙,其中一个小伙把他拦住,让挡车送他们到红岩寺大沙河去,他说要去上学,那小伙就踢了他两脚让他先走了,又拦住蔡某涛,他看见那小伙踢了蔡某涛两脚。该证言与证人师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8、证人谢家智(男、14岁、红岩寺中学学生)证实,2008年9月7日20时许,他在厕所里看见一个小伙向余方明要纸,余方明摇了摇头,那小伙就踢了余方明下巴一脚。该证言与证人颜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9、证人张某某证实,她是红岩寺中学初一五班的班主任,2008年9月7日21时许,她接到副校长黄某楼的电话,得知她班学生王亮在学校后门被人打了,现在还未回宿舍,就赶忙组织学生寻找,找到王亮后发现他嘴边流血,说话吐字不清,她就问王亮咋回事,他说被三个不认识的人打了,牙齿被打掉四颗,现金15元被抢。

10、证人石某己证实,他在红岩寺街道办一商店,2008年9月7日21时许,李某甲到他家商店买了香烟等物,共计付款8元,当时李某甲给他了一张10元钱。

11、柞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8年9月8日在石某己处扣押人民币10元一张;在李某甲处扣押人民币5元一张、一元两张,猴王香烟一盒。

12、商洛市卫校附院病历、诊断证明证明,王亮住院9天,被诊断为颌面部挫伤,1A、1B、2B、3B外伤脱位伴牙槽骨折。该书证与红岩寺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相互印证。

13、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王亮损伤程度为轻伤。

14、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明,王亮的损伤属九级伤残。

15、民事赔偿协议书证明,三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亮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16、户籍证明证实,李某甲、石某丙、石某丁的具体年龄情况。

17、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丙、石某丁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某甲父母早已离异,均常年在外打工,其随年迈的祖父母一块生活,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初中时因家庭变化辍学,经常小偷小摸,父母不管,祖父母管不住。这次其叔父代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表示愿承担监管责任;被告人石某丁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初中时因学习较差辍学,偶尔向比他小的学生要少量钱财,不知道是犯罪,其父母庭前来到法院,对自己教育、关心孩子不够深感内疚。由于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丁缺乏学校及家庭的教育和正确引导,且生活困难、自制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实施了抢劫行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丙、石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抢走被害人王某现金15元,并致王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丙、石某丁一天内抢劫三次,连续犯罪,应按一罪论处;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首起犯意、积极实施犯罪并致被害人轻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石某丙、石某丁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丁犯罪时属未成年人;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则和第七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丙从轻处罚,应对被告人石某丁减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应予支持;且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按照在庭审中了解的情况,被告人李某甲父母早已离异均常年在外打工,被告人石某丁的父母管教孩子方法简单,二被告人未能得到很好的家庭教育,较早辍学,也未能得到很好的学校教育,在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约束下,使正处于最危险年龄段的被告人最终误入岐途,走上犯罪道路,对此,本院真诚地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被告人李某甲、石某丁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认罪服法,同时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彻底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在家庭和社会的帮助下,以实际行动争当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能从中汲取教训,在忙于为家庭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不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样是为家庭、社会创造财富,以实际行动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四年之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石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四年之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石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二年之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苏小良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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