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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欧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又名李X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彭松山,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与欧XX系邻居关系。

2011年7月26日,原告李XX就与被告欧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袁桂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订婚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欧X辉和女孩欧X雨,2008年3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10年6月10日,被告将一双儿女送到原告娘家,便不知去向。为此,2010年7月23日,原告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仍处分居状态,未得到改善,被告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准予离婚;2、婚生男孩欧X辉,女孩欧X雨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3、共同债务x元,由原、被告各承担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欧X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订婚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欧X辉和女孩欧X雨,2008年3月4日在新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好,为此,被告所在村X村干部还为原、被告调处过。2010年6月10日,被告将儿子欧X辉和女儿欧X雨送至原告娘家(当时原告刚做完结扎手续住在娘家)后独自外出。2010年7月23日原告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依法做出了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欧XX离婚的诉讼请求。自法院判决后,被告与原告到至今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2500元(即欠原告五姐李满花1000元,原告四姐李艳红1000元,原告父母500元)。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欧XX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XX与被告欧XX婚生男孩欧X辉由原告李XX直接抚养,女孩欧X雨由被告欧XX直接抚养;

三、由原告李XX给付被告欧XX小孩欧X雨抚养费x元;

四、原告李XX与被告欧XX所欠共同债务2500元,由原告李XX负责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彭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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