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省××市××区×××镇××居委会宿舍,暂住××省××市××区×××镇×××村。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省××市××区×××镇××居委会宿舍,暂住××省××市××区×××镇×××村。系本案被害人。与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是父子关系。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章炎,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6日以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09年6月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以要求被告人李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玲玲、人民陪审员王明生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周锋担任记录。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对本案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陈×、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及其诉讼代理人卢章炎,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到××市××区×××镇×××村陈×家找其女友胡×。因胡×正与陈×谈恋爱,李某与陈××、陈×父子发生争执。事后,李某甲感觉丢了面子,而对陈氏父子怀恨在心。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了林×、赵×、李××、林××(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匕首、菜刀等凶器窜至君山区X镇X村。被告人李某甲与林×各持1把砍刀,赵×持1把匕首、李××持1把菜刀,林××持1根木棍冲进了陈×家,见到陈×、胡×后,被告人李某甲让林××守住房门,让赵×拉胡×离开,接着,李某甲、林×对着陈×一顿猛砍,李××、林××也上前帮忙。陈×受伤挣扎冲出家门,摔倒在住房楼前坪地上,大呼救命。李某甲等追来后继续对陈×进行伤害。陈××听见陈×的呼救声,持扁担赶来,与李某甲、林×等人遭遇,双方展开对打。打斗中,被告人李某甲挥刀将陈××的左手齐腕砍断。陈××受伤后,李某甲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陈×所受损伤均构成重伤。其中,被害人陈××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被害人陈×经鉴定为2个七级伤残、1个六级伤残。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

依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诉称,2008年2月14日22时许,李某甲纠集了林×、赵×、李××等人,携带砍刀、匕首、菜刀等凶器驾车来到原告暂住的君山区X镇X村家里,对陈××、陈×进行伤害,致陈××重伤,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5级伤残;致陈×重伤,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个6级伤残、2个7级伤残。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医药费x.4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8172元、护理费x元、误工费x.68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8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5元、法检费500元、残疾赔偿金x元,共计x.6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医药费x元、住院生活补助费8172元、护理费x元、误工费x.68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647元、法检费500元、残疾赔偿金x.42元,共计x.08元。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的事实,开始认为被害人陈××的左手没有完全砍断,后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认为其不懂,具体数额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事情的起因是因其女朋友而起,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带人到××市××区×××镇×××村陈×家(原国营钱粮湖农场五分场场部办公楼二楼东头)找其前女友胡×。因胡×与陈×谈恋爱,不愿再与被告人李某甲交往,被告人李某甲便与陈××、陈×父子发生纠纷。事后,被告人李某甲认为丢了面子而怀恨在心。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准备了2把砍刀、1把匕首,纠集林×、赵×、李××(均另案处理)、林××(批捕在逃)准备报复。李××应被告人李某甲要求携带了1把菜刀。5人乘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牌号为湘x的小车去陈家。途中,被告人李某甲在车上与4人商议将陈×砍伤以泄愤。当晚22时许,被害人陈×及其女朋友胡×回到家里后,被告人李某甲与林×各持1把砍刀、赵×带1把匕首、李××持1把菜刀冲进陈×家中,林××手拿临时捡来的木棍守在门口。被害人陈×见状,从床头抽出1把长刀。4人各持凶器逼近陈×后,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挥下,朝陈×的头部、上、下肢等部位砍。这时胡×向外跑去,赵×遂追了出去,正在楼梯间拉胡×时,陈×挣扎冲出家里经过赵×身边往楼下跑,摔倒在一楼前坪地上,大呼救命。被告人李某甲及林×等人追来后仍继续对陈×进行伤害。陈××听到呼救后,拿1根扁担从院子外面跑进来,边跑边喊:“来人啦”,被告人李某甲、林×、李××及林××见有人来,遂向外逃跑。赵×仍在伤害陈×,4人出院子后发现赵×没有出来,遂转身又进入院子,被告人李某甲、林×手持砍刀与赵×、李××及林××继而围攻陈××,在双方的打斗中陈××左手被被告人李某甲齐腕砍断。之后,5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陈×当晚被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陈××的损伤为①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②左手完全离断。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条之规定,符合重伤。陈××所受损伤构成重伤;陈×的损伤为①左桡神经、左尺神经断裂,②右正中神经近端断裂,③全身多处骨髂骨折。④全身多处肌腱、神经、血管断裂,⑤全身多处肢体功能障碍。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九)(十四)(十九)之规定,符合重伤。陈×所受损伤构成重伤。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为五级伤残,被害人陈×为2个七级伤残、1个六级伤残。

事发后,当地群众报案。2009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5年李某甲在岳阳街上认识了胡×,并一直保持恋爱关系。2007年7、8月份,胡×认识了陈×,并和陈×谈起了恋爱,为此,李某甲非常气愤。2008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七点多,李某甲与赵×、李×等人到了陈×家。李某甲上楼到陈×家里,冲上去准备打胡×,但被陈×及其父亲拦住了。陈×及其父亲各拿了把菜刀比着李某甲,不准其动。李某甲非常气,跑到楼下车里拿了把东洋砍刀冲了上来,这时,与李某甲一道来的几个人也都上来了,还有陈家亲戚和邻居都在扯劝,不让李某甲和陈家父子打起来。后来和李某甲一道来的几个人都走了,李某甲仍在陈家坚持要胡×与其回去。李某甲在陈家坐了二三个小时,最后陈×要李某甲将东洋砍刀留下,李某甲把刀留下了,胡×与李某甲回去了。回去后,胡×又跑了,李某甲估计她到陈×那里去了。2008年2月14日,李某甲决定去找陈×和胡×,其目的一是想教训下陈×,二是将胡×带出来。当日16时许李某甲找他人借了辆福特牌小轿车。19时左右李某甲将2把飞鹰砍刀放在车上,分别叫上赵×、李××、林×、林××。李某甲叫李××从家里拿把刀准备打架,李××从家里拿了把菜刀,李某甲叫林××拿打架用的东西,林说没有。赵×上车后,李某甲将其小猎刀给了赵×。在去陈×家的路上,李某甲将与陈×之间的纠葛说与4人听了,并说今晚可能有架打,4人听后均表示愿意帮忙给李某甲出气报仇。到了陈家后,陈×家没人。等到23时左右时,陈×和胡×坐三轮摩托车回来了,这时陈×的父亲也回来了。过了一会,陈×的父亲出去了,李某甲就带赵×、李××、林×、林××冲进陈家。进去之前,李某甲将飞鹰砍刀发了把给林×,赵×拿李某甲给的匕首,李××拿着自己带来的菜刀,林××从附近找了根木棍。进了陈×家后,陈×躺在床上,胡×在里面洗澡。陈×见5人冲进来,立刻从床上跳起来,拿出李某甲之前留下的东洋砍刀站在墙角上,李某甲等人拿着刀比着陈×。陈×讲:“大芹,别这么搞,都是街上跑的(指都是打流的人)”。李某甲叫陈×将刀丢掉,陈×不肯还拿刀乱舞。这时,李某甲叫陈×别喊,并叫林××将门守着,叫赵×拿衣服给胡×穿着。李某甲见陈×不仅没有扔刀还乱喊,就叫赵×拿匕首刺陈×,但没刺到,李某甲又叫李××去刺,也没有刺到,这时,陈×仍不放下刀。李某甲就叫赵×将胡×看住等会带走,自己用手去夺陈×的东洋刀,陈×挥刀乱刺,有1刀差点刺中李某甲的肚子,李某甲用手一拦,正好刺中李某甲左手前臂。这时李某甲气上心头,向另外4人发话:“剁死他”。然后,李某甲等人都冲去对着陈×砍了起来。李某甲第一刀砍在陈×的右手,陈×就将刀丢掉了,接着,李某甲对着陈×的头上、肩上等部位砍了几刀,林×、李××也持砍刀和菜刀砍在陈×手上、脚上几刀。赵×是如何砍的,砍在什么部位李某甲没有印象了。林××拿木棍也打了几棍子。这时,胡×挣脱赵×冲了出去,赵×就追胡×去了,陈×这时也趁乱冲了出去,边跑边喊:“爸爸,救命!”。陈×从楼上屋里往外跑,跑到楼下,李某甲等跟着追,边追边砍,在其身上砍了几刀。陈×跑下楼后,摔倒在楼下的地下,李某甲等都下来了将陈×围住。接着,李某甲、林×、李××又拿砍刀和菜刀在陈×脚上、手上、身上砍了几刀,李某甲主要是砍的陈×的脚,林×砍的手,李××也砍了几刀,但具体砍在什么部位不记得了。赵×也好象拿匕首在陈×身上划了几下,但具体如何划的就记不得了。林××则拿木棍在陈×身上打了几棍。这时,陈×的父亲闻声来了,李某甲等人就往外跑,跑到院子外面,发现赵×没有跟出来,4人又返回去找赵×,赵×在后面拉着胡×,李某甲也折回去拉胡×,胡×到处乱跑,李某甲就说算了。这时,陈×父亲拿根扁担来打李某甲等人,其中打在李某甲头上一下,差点把李某甲打晕了。于是,李某甲就拿砍刀与陈×父亲对打起来,其中李某甲对着陈×父亲猛砍1刀,陈×父亲用左手一挡,砍在其左手腕部位。之后,李某甲就跑,陈×父亲追了几步就倒在地上了。之后,5人驾车逃跑,途中车翻到沟里去了,5人弃车逃到附近的河边,李某甲看到砍刀都砍弯了,李某甲叫其余的人把刀都丢掉,李某甲等人就将行凶的凶器丢到河里去了。之后,李某甲打电话叫人开车将李某甲等人接走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上10时许,陈×在家里休息,其女朋友胡×在房内洗澡。突然,李某甲带头从外面冲了进来,后面跟着4个年青人,有1个较胖的没有进门,站在门口守着。李某甲带着3个年轻人进来后,陈×见情况不对,就在床边拿出1把长刀,李某甲把陈×推到墙边后说:“不要喊,不要叫”,陈×说:“有话好好讲,不要这样搞”,李某甲发火说:“给我做了他(意指要另外几人用刀砍死陈×)”,李某甲带来的人就用手上的刀在陈×身上乱砍,当时太乱,陈×没有看清楚怎么砍的,其只觉得有人用刀砍了其头上2刀,陈×看见李某甲双手握刀从右向左横砍其左手二三刀,其左手肘关节就没有感觉了。陈×就向外冲,边冲边被别人砍。陈×冲到一楼住房前坪时,就被砍倒了在地上。这时,不知是谁用刀砍在其右手手掌上和左脚面上,这时,陈××拿着1根扁担冲了过来,那些人就去砍陈××去了。后来,陈×就晕了,醒来时已在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了。李某甲是来报复陈×的,因为其女朋友胡×不愿意和李某甲谈爱了,胡×跟了陈×,李某甲不高兴就来报复陈×。

2、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上,陈××在良心堡镇X村(原钱粮湖农场五分场场部)门口小卖部里打麻将,约10时许,陈××的儿子和女朋友胡×来了,叫其回去,陈××便和儿子一起回家了。回到家,胡×说要洗澡,陈××便说去买包烟。陈××在对面戴四林家坐了一会儿就听到陈×大喊救命。陈××便顺手拿起戴家1根扁担,往自己家里跑,来到其住的楼房大门口,陈××看到四五个年青人都拿着刀围着陈×在砍。陈××边喊边冲过去,李某甲从陈×身边朝陈××冲过来,手里拿着砍刀砍陈××,陈××用扁担挡,紧接着另外1个年青人也拿1把砍刀朝陈××冲过来与李某甲一道砍陈××,但一直没有砍到陈。后来,另外3个人也围了过来砍陈××,在陈××用扁担还击过程中,陈××突然发现自己的左手被砍掉了,血流不断。这时,几个人围着陈××用刀尖挑陈××的右手中指、左腿,后来只有1个人用刀在其后头部挑,陈××只觉得头痛,然后昏过去了。醒来时,听到别人在喊:“你的手到哪里去了”。再后来被送到医院去了。李某甲来报复的原因是陈×的女朋友原来和李某谈爱,现在跟了陈×,李某甲在过年前来陈家找麻烦认为自己受了气,所以来报复。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8时许,李某甲打电话给林×后,开着1台黑色小车来到君山区X镇X村林×的舅舅家接林×,当时,赵×也在车上,后李某甲又打电话给李××并要其带把菜刀,最后接到林××后,车驶出了广兴洲。李某甲因女朋友胡×的事在陈×家里受了气,李某甲在车上讲:“跟我一起到钱粮湖去打架”,林×等人都同意了。晚10时许,5人来到原钱粮湖农场五分场场部陈×家,等了约20分钟,陈×和胡×坐三轮摩托车回来了。待陈、胡上楼进屋后,李某甲和林×各持1把由李某甲准备好的砍刀,李××手拿菜刀,赵×跟在林×身后,冲进受害人陈×家里,林××捡了根木棍守在门口,当时胡×在浴室洗澡,陈×见有人冲进房子,很快从床上被子下面拿了把刀出来,李某甲向陈×逼近并威胁陈×把刀丢掉,陈×见对方人多就慢慢靠墙退,李某甲叫陈×放下刀,陈×不肯,这时,李某甲对赵×讲:“伟八,你跟老子用刀刺死他”,“伟八”从口袋里拿出1把弹簧刀递给了李某甲,李某甲拿弹簧刀试着刺陈×,但没有刺到,李某甲又将弹簧刀给了李××,李××拿着菜刀和弹簧刀与李某甲威胁陈×把刀放下,双方僵持了一会,李某甲准备抢陈×的刀,陈×挥刀乱舞,李某甲大喊:“剁死他”,于是林×和李某甲手拿砍刀,李××拿着菜刀朝陈×砍去,林×朝陈×砍了二三刀,都砍在陈×的右手上,大约砍了分把钟,陈×挣脱朝外跑,边跑边喊:“爸爸,救命啊!”,李某甲、李××、林×、林××追陈×下楼后,陈×倒在屋檐下,李某甲和李××就用刀在砍陈×,林×用刀朝陈×腿部又砍了二三刀。这时,陈××手拿扁担从院子外面进来,林×等4人遂朝外跑,出院子后,4人发现赵×没出来,于是4人又返回院子里,进院子后,李某甲抢陈××的扁担,林×帮李某甲将扁担抢过来丢在院子大门边。陈××口里在念着:“哎哟,哎哟”,林×估计陈××已受伤了。后来5人一起跑出院子,上车从原路逃跑,车跑出几百米远翻了,于是,5人将车上的刀拿下来朝堤边跑。途中,林×将砍刀丢在旁边的小沟里,李某甲将砍刀丢在池子里,赵×的弹簧刀好象也跟着一起丢了。后来,李某甲打电话叫人开车把5人接走了。5人在堤上走时,李某甲讲陈××一进院子就用扁担朝他头部打了一下,快把他打晕了,李某甲很生气,就朝陈××砍了几刀,砍得有蛮重,只怕把陈的手砍断了,并说刀都已经砍弯了。赵×也说陈××朝其手砍了一扁担。林×看到赵×的手都肿了。

2、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下午4点左右,李某甲因为其女朋友和陈×跑了,打电话叫赵×准备去君山区良心堡砍陈×。6点钟左右,李某甲开着1辆蓝色的牌号为湘x的小车到赵×家里接赵×。赵×上车后,问李某甲带了东西没有,李某甲说带了刀,赵×见车上有2把砍刀、1把匕首。后李某甲又分别打电话给李××、林××、林×,并要李××带1把菜刀,接到他们3人后,在去钱粮湖的路上,李某甲讲等到了陈×家里,用刀将陈×砍成残废。到了陈×家里,陈×没有在家。后来,陈×和胡×回来了,陈×的父亲也回来了,等陈××走后,李某甲、林×、李××、赵×冲进了陈×房里,林××拿1根木棍守在门口,这时陈×从床另一头拿了1把长刺刀。李某甲、林×、李××、赵×围住陈×,李某甲威胁陈×把刀丢掉,陈×不肯。双方僵持了一会,李某甲去抢陈×的刀,陈×拿刀挥舞,李某甲喊:“用刀砍死陈×”。李某甲、赵×、林×、李××就一起用刀砍陈×。赵×站在陈×左侧用匕首将陈×左手肘关节处从上向下划了1刀;李某甲朝陈×头部砍了2刀;李××用菜刀在陈×对面也砍了几刀,李××是乱砍的;林×用砍刀砍陈×的右手,砍了三四刀,有的没砍中。这时胡×向外面跑了,赵×就去拉胡×去了。赵×正在楼梯间拉胡×时,陈×从其身边冲往楼下,刚到地坪扑倒在地。李某甲、林×、李××拿刀追了下来并用刀砍陈×。那个时候,李某甲用刀砍陈×的脚,赵×用匕首在陈×的右小腿外侧划了1刀,林×、李××用刀在砍陈×的手,林××用棍子打陈×。砍完陈×,其余4人都往外跑,赵×过来拉胡×走,这时,陈××手拿1根扁担来了,看到赵×便朝赵打过来,赵×见状跑出了院子。李某甲等4人看到赵×没有出来,又返回院子里用刀砍了陈×的父亲,并把其手掌砍掉了(后来听李某甲说的)。赵×跑到车旁边等了2分钟,李某甲等4人就来了,车在回去的途中翻了。5人只好走路逃走,来到洞庭湖大堤上,李某甲把他拿的刀给另外4人看,并说刀都砍弯了,只怕把陈×父亲的手砍断了。之后,赵×将匕首丢在公路旁边湖里,李某甲、林×都将刀丢在湖里了,李××的菜刀是丢了还是带回去了,赵×记不清楚了。后来,李某甲打电话叫人开车把5人接走了。

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7点钟左右,李某甲打电话给李××,叫其准备1把菜刀,然后开车到其家门口接李××。李××拿了菜刀上车后,车上还有林×、赵×。后李某甲又开车到林××家门口接到了林。到了原钱粮湖农场五分场陈×家时,因陈×没在家里,李某甲说前几天在陈×家受了气,觉得没面子,叫李××等人帮忙打架。晚上10点多钟,陈×与胡×坐摩的回来了。李某甲讲:“等他们到屋里再搞,等一下旁边打牌的人散了再搞”。晚上11时许,李某甲说看到陈×的父亲出去了,于是,李某甲和林×各拿1把砍刀,赵×拿1把匕首,李××拿1把菜刀,林××不知从哪里拿了1根木棍,5人上了二楼,李某甲、林×、赵×、李××冲进了陈×家里,林××守在门口。李××进去时,看到陈×右手拿1把小管杀刀从床上跳下来靠里面窗户站着,李某甲用刀抵着陈×,叫其跪下。这时,林×将靠墙的一张烂门扳倒过来打在陈×身上,同时李某甲也双手握刀朝陈×的大腿砍过去,李××右手拿菜刀朝陈×的左肩直砍下去,砍了2刀。这时,陈×往外冲,撞在李××身上,将其撞倒在地,手上的菜刀也掉了。李某甲等追了出去,李××也跟着追了出去,没来得及捡菜刀。在楼下楼梯口处,李××看到陈×倒在地上,李某甲和林×用刀在砍陈×,李某甲站在陈×的头部朝其上身砍,林×站在陈×的脚部朝其下身砍,李××冲上去朝陈×的大腿处踢了2脚。后李某甲、林×、林××和李××便往院子外面跑。出来后发现赵×没有来,于是4人又回到院子里找赵×,李××进去看到赵×站在陈×身边,当时太黑,看赵×的动作应该是拿匕首在戳陈×,因为后来赵×将匕首给了李××,李××知道赵×当时手里有匕首。进院子后,陈××拿1根扁担从外面冲进来了,李某甲便和陈××对打起来,后林×也拿砍刀和李某甲一起砍陈××,林××当时拿木棍冲上去打陈××,被陈砍了一下,砍在左肩部。李××在旁边看,一会儿听到陈××坐在地上口里喊:“哎哟”。李××这时就往外跑,边跑边叫另外4人走,4人跟着跑出来时,赵×把手里的匕首给了李××。后5人在逃跑过程中,车子在一拐弯处翻了,5人下车后,李某甲叫其余的人把刀丢掉,他们便将刀丢在旁边的水塘里面。后来,李某甲打电话叫人开车把5人接走了。

4、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上10时许,胡×在陈×家里洗澡,陈×躺在床上。李某甲带着“太白”、“伟八”等5人冲到陈×家,其中有1个较胖的年青人守在门外。4人冲进屋后把陈×推到了房角上,陈×手里拿着1把长刀,胡×听到有人讲:“不管他,剁死他”,李某甲、“太白”、“伟八”较瘦的男青年就开始打陈×,胡×没看见是怎么打的,只是看见陈×身上出了血。后来胡×冲了出去,陈×也冲了出去,“伟八”冲到胡×面前捂住其嘴不让其叫。陈×向楼下跑的过程中,李某甲、“太白”、较瘦的男青年、较胖的男青年用刀把陈×砍在了地上,胡×过去拉陈×,“伟八”踢了胡×一下,又去砍陈×了。胡×看见“伟八”对陈×乱砍了约10刀。这时陈××拿了1根扁担冲了过来,打正在砍陈×的“伟八”,李某甲、“太白”、“伟八”和胖、瘦男青年一起冲上来在陈××身上乱砍,胡×怕李某甲拖走就跑到楼房后面菜园里躲了起来,李某甲过来追胡,“太白”、“伟八”等4人还在砍陈××。大约过了6分钟,胡×出来,看见陈×躺在地上,地上一滩血,其左手和左脚在流血,身上还有很多伤口,陈××离陈×4米远左右,其捂着左手腕。后来胡×和群众把2人送去了医院,送到医院后,胡×才知道,陈××的左手掌被人砍下来了,陈×的左手手筋、左脚脚筋被砍断了。

5、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上10点钟左右,胡章菊看见4个年青人从院子里跑了出来,住东边跑。后来这几个年青人又返回来和陈××打起来了。之后,陈××叫胡帮他找手,胡遂和廖医生一起找陈的手掌,在大门口水泥路的小坡上,胡和廖医生找到了陈的手掌,并用塑料袋装好。胡来到院子里,看到陈×倒在地上,左脚流血不止。后来胡和其他人一起把陈家父子送到车上。

6、证人文××(胡××的丈夫)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上10点钟左右,文看见5个男青年在打陈××,陈的左手掌砍了下来,陈×也被砍伤,其下半身处一地的血,手脚一直在流血,后来在场的人把陈家父子抬上车送到了医院。

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王看到有三四个人出了院子大门朝东走了。陈××的手掌被砍下来了,陈×身下一滩血,后来别人把陈×抬上车送到医院去了。

8、证人廖××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上10点钟左右,廖听到有人尖叫,出门一看,只见5个黑影从场部往东逃跑,冲上了1辆小车,然后开车向南逃跑。廖来到场部门口,陈××说:“我的手掉了,就在公路边”,于是,廖帮陈××在场部大门口公路边找到了被砍下来的左手手掌,用袋子装好。又看到陈×躺在地上,全身都是血,陈×已经不能讲话了,后群众把陈家父子送到岳阳医院去抢救去了。

9、证人段××的证言证实,段的儿子张丰买了1辆牌号为湘x的小车,因段的儿子张丰在外打工没回,2008年2月10日段将该车卖给了李某甲。

10、证人余××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上十一二点时,余接到李某甲的电话,叫其到钱粮湖去接他。在六门闸沿堤不远便接到了李某甲,还有4个男青年,其中1个叫“伟八”,其他的不认识。

11、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下午5时左右,赵和其女朋友邓瑶、李某甲还有广兴洲镇的宋××、李×等,开车一同到了原钱粮湖五分场场部处,李某甲拿了1把小管杀刀到楼上陈×家找胡×,李某甲与陈家人发生了纠纷。后来,刀没拿下来。但胡×还是跟李某甲回广兴洲了。

1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下午,李某甲叫李某去陈×家找其女友胡×。到陈家后,李某甲与陈家人发生了冲突,后来李某把李某甲和胡×接回广兴洲了。

(四)、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1、2008年2月14日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相关物证及痕迹。在原钱粮湖农场五分场场部办公楼二楼最东头房间内地上提取1把带血的菜刀,1把长50厘米、宽2厘米插在管内的长刀;二楼走廊墙上、地上有点状血迹,大院前坪中间有一大滩血,大院内有多处血迹,成块状,大院前坪中间有1根长1.5米的竹扁担,其上有血迹和被砍过的痕迹;在离现场东南方通往省道S202线的村X路X米丁字路口处,发现1辆车牌号为湘x的黑色轿车,轿车车头朝西,车身靠南斜在路边,车内无人,有一黑色刀套。

2、2008年2月15日侦查人员拍摄了17张现场及证物等照片。

(五)、鉴定结论

1、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法检所(2008)岳公君刑技字第AX号《法医检验报告书》证实,对陈××进行法医门诊检查,头顶忱部可见5×5厘米头发缺损区,其上可见2×3厘米裂创愈合痕。左手自腕关节处呈环形裂创愈合痕。左手肿胀,已成活,左手功能完全缺失。左前臂外侧可见长约5×0.1厘米裂创愈合痕。右手中指第二指关节背侧可见长约3×0.1厘米裂创愈合痕。左膝关节外侧可见2×2厘米裂创愈合痕。余(一)。根据法医门诊及病历资料,损伤为①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②左手完全离断。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条之规定,符合重伤。陈××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2、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法检所(2008)岳公君刑技字第AX号《法医检验报告书》证实,对陈×进行法医门诊检查,左颞侧可见4厘米裂创愈合痕。右前额近发际处可见2厘米裂创愈合痕。左手肘关节处可见7厘米裂创愈合痕。左前臂分别见长约3厘米、6厘米、10厘米三条裂创愈合痕。左手指背侧自中指至小指有长7厘米裂创愈合痕。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屈曲障碍。右手拇指掌侧可见6厘米裂创愈合痕。右手拇指背侧可见9厘米裂创愈合痕。右手腕上8厘米处可见一长约1厘米裂创愈合痕。左手各指伸指不能,左手伸腕不能,左腕下垂。左手1、2指感觉消失,3、4指感觉消失,右手拇指外展不能,不能对指和握物,左小腿腕部上可见7厘米裂创愈合痕。右小腿外侧可见一横形长约5厘米划伤痕。左足感觉差,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余(一)。根据法医门诊检查及病历资料,损伤为①左桡神经、左尺神经断裂,②右正中神经近端断裂,③全身多处骨髂骨折,④全身多处肌腱、神经、血管断裂,⑤全身多处肢体功能障碍。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九)(十四)(十九)之规定,符合重伤。陈×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3、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公正司鉴中心[2008]法临鉴字x号《法医司法鉴定书》证实,陈×左上肢多处骨折、神经断裂、肌腱损伤断裂,虽经手术肌腱神经吻合,骨折处固定等治疗后仍留功能障碍,可对照国标GB/x-2006第七级第20条评定伤残;右拇指骨折、拇长肌、大鱼际肌断裂后遗留拇指畸形痊愈合屈伸不能,功能完全丧失,可对照国标GB/x-2006第七级第17条评定伤残;左胫骨上段骨折,左胫前肌断裂伤后遗留左小腿骨肉萎缩,左踝关节疤痕畸形,活动受限,步行无力,可对照国标GB/x-2006第六级第20条评定伤残。陈×系他人以锐器致伤双上肢、左下肢、造成右上肢多处骨折,神经、肌腱断裂遗留腕指关节功能障碍七级伤残;右拇指骨折、拇长肌、大鱼际肌断裂,遗留拇指功能丧失,属七级伤残;左胫骨折、左胫前肌断裂,左踝关节疤痕畸形,活动受限,步行无力,属六级伤残。

4、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公正司鉴中心[2008]法临鉴字x号《法医司法鉴定书》证实,陈××系他人以锐器致左手腕部完全离断,经手术断肢再植治疗后患肢虽存活,但该肢手、腕功能完全丧失,其损伤应依照国标GB/x-2006第五级第15条评定伤残。陈××系他人以锐器致左手腕部完全离断,经手术断肢再植治疗后患肢虽存活,但该肢手、腕功能完全丧失,属五级伤残。

(六)、物证

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长30厘米、宽12厘米普通家用菜刀1把、长50厘米、宽2厘米,插在管子内长刀1把、长1.5米的竹扁担1根、车牌号为湘x的黑色轿车1辆、黑色刀套1个。

(七)、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到案经过。

4、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扣押在案的物证。

5、辩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辩认出被告人李某甲;证人胡×辩认出被告人李某甲。

6、办案说明、指认照片证实,2008年2月15日侦查人员对现场周围水田、水沟进行查找未发现用于作案凶器;2008年7月8日侦查人员带李××指认丢弃作案凶器的地点悦来河,由于水面宽、河床深,当地群众经过打捞未果,并附有指认照片和打捞过程的照片6张。

7、陈××出具的收条8份证实,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林×、赵×的家属分别已向陈××赔偿4500元,李××家属已赔偿3000元,林××家属已赔偿2200元。

庭审中,被害人陈××向本院提出了5张照片,以证实其手掌被齐腕砍断。

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另有兄弟2人,其母现年83岁,由兄弟3人抚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均系非农业人口。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的诉求,参照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公布2007-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并根据相关鉴定结论,本院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被伤害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x.94元、护理费x.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72元、误工费x.87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69.3元、伤残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x元,共计人民币x.3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被伤害后,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x.8元、护理费x.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72元、误工费x.87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800元、伤残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x元,共计人民币x.87元。总计人民币x.18元。

被害人陈××、陈×受伤后,林×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x元、赵×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9500元、李××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8000元、林××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2200元,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7份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骨Ⅱ科、脊椎科出具的证明及12份由医药公司、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法检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门诊部出具的收费发票,欲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住院用去医药费x.44元、在岳阳市为民医药连锁公司等处购买药品用去218.5元、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法检所的门诊费141元,出院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在治疗过程中,被害人因病情需要营养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用去医药费x.8元、出院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患者因病情重,出血多,需加强营养支持。

2、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骨Ⅱ科出具的证明,欲证实请上海华山医院教授为陈××手术费用2000元。

3、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欲证实陈××、陈×的职业为司机。

4、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1月6日出具的公正司鉴中心[2008]法临鉴字x、x号《法医司法鉴定书》,欲证实陈××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后段医药费为5万元;陈×的伤残等级为1个六级和2个七级伤残、后段医药费为5万元。

5、交通费票据若干,欲证实陈××、陈×在住院期间花费交通费分别为3081元、2647元。

6、户籍证明4份,欲证实陈××、陈×为非农业户口。

7、君山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实陈××另有兄弟2人,3人共同赡养现年83岁的母亲胡良玉。

8、陈×、陈×出具的证明,欲证实2人系陈××、陈×住院的陪护人。

9、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发票证实2被害人的鉴定费分别为500元。

本院另行收集了11份由被害人陈××出具的收据,以证实林×、赵×、李××及林××的家属已向被害人陈××支付赔偿款x元。

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提交的证据材料1、4、6、7、8、9及本院收集的11份收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提交的证据材料2,因该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认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提交的证据材料3,因具有驾驶证的人不一定就是职业司机,故对该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提交的证据材料5,庭审质证时,陈××称大部分系其上访所发生的交通费,因上访发生的费用计入损害赔偿中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确认。

故此,本院就民事赔偿部分的计算作如下评判:1、关于赔偿项目的计算。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骨Ⅱ科出具的关于请上海华山医院教授为陈××手术费用2000元的证明,尽管鉴定机构已签署“根据医院的证明,上述费用可适当考虑列入赔偿范围”的意见,但由于没有正式的医药费票据,且华山医院并没有任何经手人证明,故本院对该项费用不予认定;因本院对陈××和陈×提交的证明交通费的证据材料不予确认,但交通费又是实际会发生的费用,本院根据陈××、陈×受伤后住院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情况酌情认定陈××的交通费为1000元,陈×的交通费为800元;陈××、陈×提交医院有关营养费的证据材料,虽然医院对于营养费的数额未明确,但根据2被害人住院时间和受伤程度,对其营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其请求为准;护理费按22.5个月,每月按职工月平均工资1335.92元计算;误工费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即2009年1月5日,共计10个月22天,每月按职工月平均工资1335.92元计算,虽然陈××、陈×提交了2人的驾驶证,但不能证明2人的职业是司机,故误工费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陈××受伤致残的程度来计算,即在陈××主张的基础上乘以伤残等级系数;陈×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应按照多等级伤残来计算赔偿金,即伤残等级系数为:50%(六级)+5%(七级)+5%(七级)。

2、关于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陈××、陈×请求主张按照2007-2008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本院依其请求参照该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3、关于被告人李某甲附带民事责任划分的问题,被告人李某甲与林×等人共同侵害被害人陈××、陈×的人身权,造成被害人残疾,根据共同侵权理论,被告人李某甲应对陈××、陈×因受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院确认被告人李某甲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是冷静地处理矛盾,而是找人报复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致2人重伤并造成2受害人均为六级以上伤残。被害人陈×、陈××的受伤达20余处,且受伤部位均为影响人体正常活动的关键部位。被害人陈×受伤部位为上、下肢及手指处的神经、肌腱、血管,被害人陈××除上、下肢受伤外,左手腕部完全离断。故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报复泄愤并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事情的起因是因其女朋友而起,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虽然与事实相符,但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甲与林×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项目合理,应予支持,但提出的金额过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因共同侵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因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x.31元,由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人民币x.79元,并对剩余款人民币x.52元中未得到赔偿的款项人民币x.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清偿;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因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x.87元,由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人民币x.12元,并对剩余款人民币x.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清偿;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文君

审判员曾玲玲

人民陪审员王明生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周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李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