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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段某某与被告攸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攸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X镇X村东冲工区。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职工,住湖南省攸县X镇X村土楼屋组土楼屋X号。系攸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攸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亚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诉称:2008年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受被告方负责人贺民兴和黄某雄指派主要从事挖掘进工作。同年12月2日,原告在与朱光辉、肖承财在进行用树木做支撑巷道工作时顶棚一块大石头砸在原告背部,造成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在攸县黄某桥医院治疗13日后出院,带药回家治疗。伤愈后被告承担了原告的医药费用,原告为其它赔偿项目多次找被告,被告答应协商处理却是一拖再拖。2010年12月29日原告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全休捌个月。2011年7月5日,原告向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之超过申请时效,不予受理。随后,原告又向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1年7月19日,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伤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x元。被告攸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受伤是实,被告方愿意适当补偿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受被告方负责人贺民兴和黄某雄指派主要从事挖掘进工作。同年12月2日,原告在与朱光辉、肖承财在进行用树木做支撑巷道工作时,顶棚一块大石头砸在原告背部,造成原告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伤后,原告在攸县黄某桥医院住院治疗13日,被告承担了原告的医药费用。2010年12月29日,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11年7月5日,原告向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之超过申请时效不予受理。随后,原告又向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1年7月19日,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受伤后曾多次找到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方答应协商处理却一拖再拖。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攸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段某某因伤所受损失x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未按时履行,则按起诉标的x元支付;

二、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段某某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文亚苗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唐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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